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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从收购玉米到销售种子,我们离犯罪到底有多远?

【编者按】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被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的消息最近刷爆了各大网络新闻平台,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此案,衷心希望王力军能等来自己期望的判决。因王力军一案,各界对非法经营罪的讨论也日趋热烈,笔者查询了相关信息,找到了一份与王力军收购玉米案类似的判决,先来看看(部分引用)!
 
案例来源:(2015)汕陆法刑重字第14号
【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722,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原系陆丰市农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金华。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5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2015年4月23日被陆丰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顺伟,男,系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陆丰市农盛公司以每罐人民币140元的价格从北京世农种苗公司购进CR世农301萝卜种子(进口种子)17300罐,购后将其中13373罐,以每罐人民币200元至21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销售给本市碣石镇、南塘镇、湖东镇、甲西镇、上英镇的许某、林某甲、陈某丙、郑某C、林某丙、郑某丙、陈某J、温某L、温某Y、郑某甲等农户种植后出现抽苔开花,造成农户不同程度的损失。非法经营总数额2685250元,非法获利813030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只能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有投案情节,撤销原来对其自首的认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是合法经营,没有违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人梁顺伟的辩护意见: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的行为没有违法任何国家规定,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没有法律依据,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审理查明】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陆丰市农盛公司,未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的审核以及农业部审批,受北京市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销售“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被告人陈某甲以每罐人民币140元的价格从北京世农种苗公司购进CR世农301萝卜种子(进口种子)17300罐,购后将其中13373罐,以每罐人民币200元至21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销售给本市碣石镇、南塘镇、湖东镇、甲西镇、上英镇的许某、林某甲、陈某丙、郑某C、林某丙、郑某丙、陈某J、温某L、温某Y、郑某甲等农户种植。经营总数额人民币268525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813030元。该种子种植后出现抽苔开花,造成农户不同程度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
5.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某甲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写明:⑴存在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⑵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跨区域经营种子;⑶“CR世农301”在未经本地区试验证明该品种的种子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而推广种植,致使农户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属于非法经营的不合格种子,造成种植农户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
16.陆丰市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结果:种植户温源乐等种植的CR世农301萝卜品种不耐寒、冬性弱,是造成大面积抽苔开花的主要原因,该品种不适于在当地冬、春季种植。
17.汕尾市种子站《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鉴定结果:产生后期播种的萝卜出现的抽苔现象,是因播种时遇到低温通过春花,引起花芽分化,该萝卜生长到一定程度,由营养生长转为生殖生长导致现蕾抽苔;现场种植季节与种子包装说明不一致;现场萝卜叶片有明显裂刻,不属板叶类型。
……
40.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我于2008年12月8日开始经营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主要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经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法人代表是我。2013年,我公司与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签订了“CR世农301”萝卜种子销售委托书,销售区域为广东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并在种子站备案。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底共向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购进“CR世农301”萝卜种子15000罐,每罐净含量100克,销售价为200元至210不等。其中13000罐的外包装标签是喷漆,另2000罐的外包装是贴标签的,标签说明是相符的。购货是通过电话购进的,我将货款汇入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账号后,到揭阳机场接货,有购销合同和进货单。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时戴某,住广州办事处。我购进“CR世农301”萝卜种子后主要销往陆丰碣石、湖东、南塘、甲西等农户,具体有销售台帐,已销售14300罐,利润约150000元。现有30多农户种植的2000多亩种植后开花抽芯,损失几百万元,该情况我没有向种子站反映。因该种子在12月中旬至次年2月是不适宜种植的,种出的结果可能会开花抽芯,这在标签已有说明,且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有说明该品种冬季不能销售,我有口头向农户介绍种子的特征,确实要种,后果自负。但农户在冬季要买该种子,我也没有办法,现在出现农户损失我也有责任,我愿意赔偿。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接到报告至今未有解释。我公司购进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在2010年8月、2011年8月和2012年8月有在南塘镇田间试种,都未发生问题。在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粤东地区总经销提货单是我丈夫吴某甲开具的,我丈夫只是业余时间帮我送货及做一些简单业务……
对辩护人梁顺伟提交的证据:证据一《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证据三《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证据四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农(2002)4号)《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证据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不属于证据范畴。证据二广东省农业厅粤农函(2014)546号《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梁顺伟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地、数量、进口企业、批次以及使用(种植)地区为上海市市辖区,而北京市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由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其有效区域是北京市,北京市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书面委托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因“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属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但被告人陈某甲为法人代表的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的审核以及农业部审批就将“CR世农301”萝卜种子销售给陆丰市各地农户种植,后出现抽苔开花,造成农户严重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梁顺伟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进口种子给农户种植,造成农户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撤销原来对其自首的认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农户就民事赔偿方面已达成调解协议,对农户的经济损失已做部分赔偿,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编后语】“萝卜开花”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由原一审的非法经营罪定罪缓刑,到发回重审后被判处实刑,让人不胜唏嘘。好在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算有一丝希望。按照《种子法》的规定,陈某甲所在的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主体资质。如果销售的种子质量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具有移送情节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如果没有种子质量问题,老百姓种植过程中出现减产绝收问题,应分清原因量化责任,属于经营者种植方式方法指导问题还是气候种子习惯等原因导致的,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经营者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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