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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一言不合”就划车,竟被控寻衅滋事?—一份直接援引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无罪判决

【编者说】随意停车,人人厌恶,但爱车被刮,更让人心疼。仅因觉得他人轿车停放有碍出入,“一言不合”就划车的,自然不是什么值得赞赏的见义勇为行为,但是否应当动辄作为犯罪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值得法律人尤其是刑事法律工作者们深思的问题。
正如编者,自学习刑法的第一天,就被自己导师教导,学习刑法,不应抱着入罪思维,而应常怀出罪之心,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应当谨慎的,最小程度的适用。然而,当编者成为一名刑事律师后,才发现,原来,在实践中,怀有入罪思维的刑事法律工作者们竟然不在少数: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轻微行政违法予以刑拘、各种不当行为总能找到兜底的刑法条款予以规制....似乎,都把读书时熟捻于心的刑法谦抑性原则抛之脑后,总想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
因此,编者今天特意向各位读者选出一份直接援引刑法谦抑性原则,并据此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无罪判决,与各位读者共享,望法律人对刑法常怀谦抑之理、常怀出罪之心、常怀敬畏之情。

易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03-14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身份证号码×××201X,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2015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细坤,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及其辩护人彭细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智博丽海花园楼下看见被害人田某的奥迪小汽车(粤E×××××)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觉得该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他人出入,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车车身两侧及车头盖等多处刮花。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为人民币13160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易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任意损毁私人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易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轻微的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因被告人认罪且已经赔偿损失,也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智博丽海花园楼下看见被害人田某的奥迪小汽车(粤E×××××)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觉得妨碍他人出入,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从车身左侧划到车身尾部。经鉴定,该车的修复价为人民币13160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易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田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31日10时许,我发现我停在智博丽海花园楼下临时停车位的小汽车的左侧、发动机盖子、后尾箱盖被划花。当日15时许,我在保安监控室调看监控录像,看到一男子在2015年10月30日21时03分至21时10分期间,把我的小汽车左侧、发动机盖子、后尾箱盖划花。2015年10月31日20时许,我在智博丽海花园门口发现该男子,抓住该男子后,我们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将我和该男子一起带到派出所。我的奥迪车左侧,从车头到车尾被划花了一条小痕,该痕约5米长。
2、现场监控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易某划花小汽车的过程。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31日21时许,江湾派出所接事主报案称在佛山市禅城区智博丽海花园楼下发现划花奥迪小汽车的男子,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易某抓获。被告人易某没有自首、立功情节。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易某处扣押了其作案用的银白色锁匙一条。
5、禅价鉴[2015]556号鉴定意见。证实:粤E×××××小汽车多处(前盖、左前叶子板、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子板、后盖、后杠、左前门拉手、左后门拉手)划出痕迹,经4S店维修,并交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复价为13160元。
6、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易某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易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8、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5年10月30日21时许,我和妻子回家路过智博丽海花园楼下的过道,见一辆黑色奥迪车停在那里。我觉得这辆车停在人行道上妨碍出入,就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拿在手上,从奥迪车的左前方往车后方慢慢走过去,然后转到车尾部,期间我手上的钥匙都是在奥迪车上划着的,划完以后,我就慢慢走回家去。我当晚喝了点酒,觉得这辆汽车停在人行道上妨碍其他人出入,我路过时手痒痒,就用钥匙划花了这辆汽车。被告人易某对被其划花的小汽车进行了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理由是:
1、被告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是觉得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妨碍出入而实施了对车辆的损害行为,其主观上有义愤的性质。这与寻衅滋事行为的蔑视法纪、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截然不同。
2、被告人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损害行为,其对车辆的损坏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损毁或毁坏的程度。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上两罪处罚的行为,分别要求对财物的损毁或毁坏,损毁或毁坏不是一般的损坏行为,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破坏程度,造成财物的效用或者功能的丧失或者减少。照片显示,本案被告人所刮划的,只是一条很微细的线,只对表面油漆造成损坏,其对车辆实施的行为,只是一种轻微的损害行为,不会使车辆的功能或者效用丧失或者减少,不属损毁,也没达到毁坏的程度。
3、理赔的损失,不是全部由被告人所造成。车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照片和涉案价格鉴定明细表显示,理赔的受损部位包括前盖、左前叶子板、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子板、后盖、后杠、左前门拉手、左后门拉手。实际上,被告人只是从车的左前侧向车的左后侧和车身尾部划过,这在监控录相可以看得很清楚。照片所显示的同一部位的多条痕迹,有些不是被告人所为。理赔的损失与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等同。
4、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甚至处罚违反刑法的原则。对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一般的违法行为动用刑法进行规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5、事实上,被害人已经得到被告人大大超出其损失的赔偿,并且原谅了被告人。
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既构成寻衅滋事罪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择一重罪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永春
审判员毛月红
人民陪审员宋淑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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