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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税时代即将来临,违法建筑也要交税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保护纳税人的非法权益。基于法条的字面理解,人们普遍认为征税的前提是合法事项,非法事项不能征税。但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直接宣布人们的“常识”不合法,万税时代即将来临。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弓刑初字第00078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X,男,汉族,专科文化,现系辽阳市弓长岭区地方税务局弓矿税务所所长,案发时系辽阳市弓长岭区地方税务局安平税务所所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X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王XX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街粮谷加工厂开发3栋商住楼。主体工程完工后,王XX没有向辽阳市弓长岭区地税局安平税务所主动申报和缴纳建筑业税和其他相关税、费。身为弓长岭地税局安平税务所所长的被告人房X,在安平街道的辖区内发现有人开发3栋商住楼,没有领导所内其他税务管理员对王XX开发的商住楼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和催缴纳税的行为,没有对漏征漏管户认真的清查和税务登记,也没有将涉税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至今也没有征收到王XX开发楼的应征税款。由于被告人房X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给国家造成92.34万元的税款流失。
被告人房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涉案的三栋建筑系未办理任何手续(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售楼许可证等)的违章建筑,建筑人王XX是自然人,我们未查清王XX挂靠建筑或开发单位,故无法对其按章纳税。后根据调查发现的售楼合同,我已经向单位领导做了汇报,并及时向售楼合同印章单位辽阳实正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纳税通知,但该公司否认开发涉案楼房。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其在工作中,虽经调查,并对其认为是建筑开发商的辽阳实正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相关税收手续,但没有领导所内其他税务管理员对王XX开发的商住楼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和催缴纳税的行为,没有对漏征漏管户认真的清查和税务登记,更没有将涉税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其认定被告人房X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房X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X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学峰
代理审判员  任嘉琦
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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