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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创纪录贪腐2.4亿判处终身监禁,修九后贪贿适用死刑注定成摆设

贪腐,自权力诞生的那一天就滋生蔓延,直至今日,它如同跗骨之蛆,一直盘踞在共和国的血肉上,吞噬着国家和人民的精血。

上图为垮塌的綦江彩虹桥,40人遇难死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

上图为中纪委纪律检查版面部分内容
  
   十八大应该算我国现有打击贪贿的分水岭,十八大之前,党政军高级官员因贪腐落马者寥寥,街头巷尾甚至谣传“刑不上大夫,罪不及省部。”
   十八大之后,省部级高官如同走马看灯笼一般被查处,贪腐落马者的消息逐渐麻木了大众的神经敏感度,唯有令计划、徐才厚、郭伯雄、周永康等身居要位,乃至于国家级大员被调查乃至入刑则实实在在的震惊了大家一把,感觉到这些算是动真格的了。
   然而我们依然可以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没有任何一个大老虎被判罚死刑
   当然,最高法一直秉承的是少杀、慎杀,对死刑的适用尤其慎之又慎。不过,贪贿犯罪并非死刑的真空地带,从如下十八大前部分判处死刑的高官名单来看,最高法未将贪贿作为适用死刑的空城计。
一、十八大前后高官判罚情况对比
成克杰 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2000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4109万
胡长清 原江西省副省长 2000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544万
王怀忠 原安徽省副省长 2004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517.1万
郑道访 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 2000年被判处死刑 受贿人民币621.2万
李真 原河北深国税局局长 2003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676万,贪污4839万
卢万里 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 2005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5536.9万
郑筱萸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2007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649万
姜人杰 原苏州市副市长 2008年被判处死刑 受贿1.08亿人民币
许迈永 原杭州市副市长 2011年被执行死刑 受贿1.45亿
从上表可以看出:
   (一)适用死刑的基本上在副部级就打住了(成克杰是例外)。
   (二)适用死刑的标准并未统一,金额上从几百万到几千万直至上亿不等。
   那么十八大前后落马高官有无区别,并且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相关贪贿犯罪的判罚是否有明显的区别?
令计划(副国级)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书记处书记 无期徒刑 受贿7700万
苏荣(副国级)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书记 被提起公诉  
郭伯雄(副国级) 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 无期徒刑  
徐才厚(副国级) 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 不起诉,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周永康(正国级) 原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  无期徒刑 1.29亿
谷俊山 原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 死缓  
刘志军 铁道部部长 死缓 受贿6460万
刘铁男 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 无期徒刑 受贿3558万
从上表可以看出:
(一)十八大前后落马贪官一个显著区别,查处力度从原有的基本上在副部级就打住转变为对贪腐的惩处绝不宽恕,省部级乃至副国级、正国级高官的落马,让官员深知职级不是保护伞。
    (二)并无一人适用死刑,第二适用死刑的标准已经统一,那就是即便金额不足亿的基本不足虑。
     二、贪贿金额过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并非当然适用死刑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白恩培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首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正部级高官,其受贿金额2.4亿,是周永康的两倍,令计划的三倍还多,如此高的金额,法院认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因“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由此可见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对贪贿犯罪已从以往的金额变为金额+情节,对贪贿犯罪判处死刑的必定大大减少,但是否能无限制的对贪贿罪犯有情节从考虑,从而让死刑成为摆设。
三、对贪贿犯罪无节制适用情节会导致适用死刑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对贪贿犯罪单独的以金额+情节,对其他涉及适用死刑的罪犯会造成心理失衡,从而得出人命贵贱不一的结论。
我国目前适用46个死刑罪名,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个,危害公共安全14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2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5个、侵犯财产1个、妨害司法2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个、危害国防利益2个、贪污贿赂2个、军人违反职责10个。
虽然从每个罪名侵犯的客体等来看,不能直接简单地认为侵犯人身权利的就一定比侵犯公务人员廉洁性的犯罪情节更为之严重,正如人的生命与金额无法直接比较一样,各罪名之间当然也不能简单的进行横向对比。但至少在适用死刑上是殊途同归的。
对于确属可矜的情形,确系金额、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上无法判处死刑,彼时从情节考虑可不适用死刑,但对于确系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弱化情节的影响。否则,无限制的适用情节将导致死刑的适用成为镜中花、水中月,从而也使得刑法丧失了威慑力。
甚至于对于部分即便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可不予适用,正如药家鑫一案中,药家鑫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最终仍以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适用死刑。
四、贪贿犯罪适用死刑条件猜想
   郭伯雄、令计划、周永康……,十八大后打了一大批大老虎,还有很多大老虎仍处于调查阶段,对贪贿犯罪的打击从目前来看成绩斐然,而其实大家一直关心的对省部级高官一直悬而未落的死刑利剑一直未落下?究竟如何才能判处死刑,笔者猜想要贪贿犯罪死刑条件不是一般人能达到的,至少也有这么几项:
(一)、贪贿金额过亿,1亿还不保险,至少要2亿以上;
(二)、不具有自首、坦白和当庭认罪等主观认罪悔罪态度;
(三)、一毛不拔,从始至终没有退过一分赃款,没有交过一分罚金;
(四)、级别到了副部级就原地踏步;
(五)、在从政的道路上一条路走到黑,上级不拉、下属不推、朋友不助、群众怨声载道。
(六)、生活作风腐化、家庭不和睦、众叛亲离;
(七)、拉帮结派、反党反社会。
    笔者猜想,如果有贪腐者前面条件都达标的话,那么神仙也救不了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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