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检察院对“雷洋案”五名民警立案侦查 唯公开公正才能公信

中新网61日电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
  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
  20166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
  同日,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还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

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必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的。                         
——英国罗伯特·皮尔“九项警务原则”之六。
 
雷洋事件终于有了初步定论:从雷洋被抓身亡到警方先后两次的案件通报;从公众质疑之声四起到警方回应的遮遮掩掩;从对雷洋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到北京警方表态对雷洋案决不护短;从初查结果公布,到五名涉事民警被立案侦查,全民舆论的持续高度关注促进了雷洋事件逐渐浮出水面。不论这次事件的调查结果有没有坐实雷洋嫖娼,却初步坐实了警方在对雷洋采取强制约束措施过程中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说可能存在暴力执法、过度执法。我们不想等来这样的结果,因为我们公众的安全仍需警察来保护,“有事儿找警察”依然是公众面临危难之时的首选。但这次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结果,一个涉嫌普通违法的年轻公民在警方违法执法的情境下丧了命,前后历时二十余天盼来的查处结果看似给雷洋事件画上了句号,实际对此事件的反思才刚刚开始。
反思一:及时客观回应公众关切,莫让臆测满天飞
在公众期盼雷洋调查结果公布的这二十几天里,因执法机关缺乏及时有效的回应,缺乏客观还原事实真相的态度,缺乏对适度执法的信心和决心,公众和自媒体再次凭借着自身的力量推动着整个事件的进展直至调查结果公布,而执法机关再一次因为回应的滞后和违法执法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诚然,在法制建设相对健全的今天,在面对突发的公共事件之时,警方的调查和表态应当慎之又慎,这既是对案件事实本身负责,也是对维护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负责。但如何及时有效的回应公众关切,避免谣言臆测满天飞,拷问的是执法机关应对舆论升温的能力和客观还原事实真相的诚意。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没有人愿意往自己脸上抹黑。可当这种“家丑”发生在执法机关自己身上时,便不能再采取这种遮掩的做法。因为在这全民舆论的时代,有这么多双眼睛盯着,有这么多种心思猜着,想要让一个公众事件蒙混过关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正像有些媒体指出:舆论有时出现偏颇,虽然一定程度上与公众的主观因素有关,但政府部门在处理热点事件时的舆情应对机制也应更加完善,需要在第一时间调查、公布事件的细节信息,实现信息的对称。
2015年发生的黑龙江庆安枪击事件,因为监控视频公布的不及时,造成公众集体指责警察违法开枪、指责官方掩盖事实真相。但当现场监控视频公之于众时,立刻真相大白,公众的质疑声也平息不少。视频中徐某施暴、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印证了民警开枪的合法合规。
回归到雷洋事件中,办案单位在事发后作出的回应除了着重强调雷洋涉嫌嫖娼,并没有回应公众真正关心的执法程序和手段是否适当合法的关键问题。加之执法过程记录的缺失、没有强有力的视频资料佐证,此种回复带给公众的是欲盖弥彰之感,反而没有加强公众对办案警方的信任。倒是公众对此事关键问题的不停追问,才不断倒逼着事实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此外,一个公众事件的回应本不应该由涉案单位自己作出,因为类比到刑事犯罪案件中,此种回应颇有“自证其罪”的之感。但人都有避重就轻、趋利避害之心,很难让人信服涉案单位回应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公众事件发生后,更权威的第三方或涉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并发布相关消息,才能赢得公众更多的信赖
反思二:规则明晰,执法必严,不但有效保护公众权益,更降低执法者的个人风险
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始终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的法律加上严格的执法、司法,换来的是社会健康有序的运行。近年发生在抓嫖扫黄领域的诸多负面新闻,让质疑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以及警方执法的公平正当性之声不断。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执法依据的规则本身出了问题。
处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最直接的两部法律规范依据是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1993年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然而收容教育办法这部备受争议的行政法规,虽然民间和学者早就将其列入应当废止的法规范畴,但因官方一直未正式宣布废止,导致该办法仍然在部分地区横行,其结果不但严重侵犯了涉事公民的人身权利,更导致部分执法者因把持不住滥用权力的心思,最终也被牵连其中、身陷囹圄。
收容教育办法不但违反了诸多上位法的规定,其所规定的处罚措施与程度也严重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一纸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决定书,剥夺的是普通公民六个月至两年的宝贵人身自由,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行为处罚的上限也不过行政拘留十五日。
卖淫嫖娼被抓与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被抓均应受到法律处罚,二者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更关乎一个人的“脸面”,因为卖淫嫖娼是不光彩的事情,是见不得人的事情。正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极大的牵涉到当事人的隐私,加上处罚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赋予了执法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近年来抓嫖扫黄有时成了警察创收的手段,无辜市民被诬陷为“嫖客”也时有发生,两年多以前甚至发生过警察抓嫖误抓女民警的荒唐事件,全国各地更有多起民警不履行查禁职责,徇私枉法,收受卖淫女贿赂,充当“保护伞”,而被法院定罪判刑的案件。这些乱象的发生除了涉事人员自己手脚不干净、不能规制自律的因素之外,与收容教育办法过大的执法弹性以及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宣布废止这部违法的法规有着莫大的关系。因为人在过大的权力面前总会无法自持,滥用权力几乎成为必然。及时废止这部违法的行政法规,是促进明晰良善的法律发挥作用的首要步骤。
然而仅有完善的规则还不够,要想树立执法权威,取得公众信任,还必须做到公正公平执法、适度执法。
雷洋事件中,涉事五名民警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个结果初步坐实了办案警方在抓嫖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然而不仅仅是雷洋事件,近年发生的多起有影响力的抓嫖事件中,五花八门的处理结果,无法不让公众把类似的案件放到一起进行对比,进而考虑执法的公平公正问题:2013年8月发生的官员集体嫖娼事件,涉事官员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2014年5月知名演员黄某嫖娼被抓,先被治安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2016年5月雷洋因涉嫌嫖娼被抓,后在警方过度暴力执法的过程中身亡。三个影响力波及全国的案件,处理结果或造成的后果相差悬殊:1、被剥夺十日的人身自由;2、被剥夺六个半月的人身自由;3、丧命。三起案件不过都是嫖娼这一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但对比官员嫖娼被抓与普通民众嫖娼被抓后的处理结果,二者相去甚远,让人颇有种“刑不上大夫”之感。虽然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会考虑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但就大同小异的卖淫嫖娼行为而言,这种“同罪”不“同罚”甚至因过度暴力执法导致涉案人丧命的处理结果,无疑加剧了公众对执法不公平的不满和对执法机关的不信任,由此及彼,公众的不信任感亦会带到其他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中。
因此,执法机关要想树立自身权威,取得公众的信任,必须严格按照预设的规则行事,这不但不会降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更能避免自身因违法执法、过度执法,而遭到不必要的处分甚至法律制裁。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有量刑规范化,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当有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同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应该采取不同强度的处置措施,用最低限度的武力实现处理案件的目的。英国罗伯特·皮尔“九项警务原则”之三提出:“警察必须获得公众心甘情愿的合作,他们必须自愿地遵守法律,才能得到和保持公众的尊重”。否则,执法的过度、处罚的不均衡最终影响的是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伤害的是民众的感情,破坏的是辛苦建立起来的法治环境。
结语:
雷洋事件看似结束了,但在雷洋这样一个公众事件面前,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无法袖手旁观。关注雷洋案,才可能避免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关注雷洋案,反思如何约束公权力,如何制定更明晰的执法规则,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每一位公民应当重新审视的问题,这也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雷洋案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尘埃落定,不是这一事件的终结,而恰恰是执法机关思考如何适度执法以及如何更有效回应公众关切这一问题的开端。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