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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女学生告“教授”迷奸遭否认,看最高法如何认定“一对一”强奸案件证据充分标准

一、“教授”迷奸案再掀强奸罪证明标准疑问
近期,笔者作为被害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件。被害人称:自己系某知名大学学生,在网上认识自称该校“教授”的一名男子。两人相约见面后,被害人喝了“教授”递给她的饮料,不久她就开始出现头晕、意识模糊、记忆缺失。期间她隐约记得两人好像吃了一会儿饭,当她再有记忆时已经是在“教授”家中并与他发生了性关系。
因从未经历过这种事,加上当天药物作用,被害人并不确定发生了什么。之后两天她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之后,才清醒意识到“男方”可能给自己下了药,被害人此时才选择了报警。然而男方到案后,只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坚决否认强奸了女方,因为女方是自愿的。
此案因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形成“一对一”言词内容,又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性交当时男方违背妇女意志,因此针对“教授”的强奸罪指控,现有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引发疑问。
二、最高法权威解读如何认定“一对一”强奸案件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强奸案出现“一对一”言词对峙的情形并非个例。这是因为,强奸行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只有性交双方才会直面性交过程;尤其是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在缺乏明显的暴力、胁迫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只能靠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证明。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立场上的对立,双方的言词内容通常会出现不一致。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采取不认罪、零口供的做法;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被害人诬告行为的存在。因此,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做到不枉不纵,最高法确立了如下审查判断证据以及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原则:
   (1)审查、判断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解决证据适格性的问题,即证据必须合法取得才具有证据资格,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二是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程度如何。在同一案件的适格证据中,往往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甚至在同一个证据中,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只简单地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相反,都是不客观、不全面的。
(2)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简单地采信被害人陈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确的,容易放纵犯罪或者冤枉无辜。应当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去伪存真: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3)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中,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被告人实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是要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则是指论证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
最高法的以上证据审查原则,对实践中处理“一对一”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原则明确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言词证据对立场合下,应充分结合间接证据进行全案证据的审查,以判断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三、零口供不是灵丹妙药,“一对一”强奸案亦可做到证据充分:看副驾性侵案,被告人零口供仍被判强奸罪
最近网络报道的“副驾性侵案”可以说是“一对一”强奸案在实践中被判有罪的代表性案例。被告人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邀约被害人刘某去KTV唱歌,因刘某不愿唱歌遂驾车乘刘某至某地点散步。途中驾车至义乌市某路小区围墙边停下,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在副驾驶座位上脱掉刘某衣服,企图对其性侵。后在被害人刘某强烈反抗下放弃性侵行为。检察院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谢某则提出自己未性侵被害人刘某。谢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谢某具有强奸意图,谢某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人到案后系零口供,但综合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谢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被告人谢某成立强奸罪。
四、笔者对“教授”迷奸案的证据分析——以最高院权威解读为指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读,“一对一”言词证据下的强奸案件,不能简单的以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强奸成立为由,认定被告人无罪。相反,应充分利用间接证据审查分析被害人与被告人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去伪存真,保留真实的言词证据内容。最后再综合全案证据,通过正面、反面和补充论证,最终得出指控强奸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
1.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分析:辨别真伪、去伪存真
笔者认为,在“一对一”强奸案件中,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但间接证据却可以有不少。其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指向为被告人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因此,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判断,成为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重中之重。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1)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之间相互矛盾。(2)分析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3)分析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4)分析被告人供述并将被告人供述与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
按照以上方法,对于“教授”迷奸一案,如果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始终稳定一致,供述细节如时间、地点、环境都较为详细也符合逻辑,且能够与本案的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就应该认定被害人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是关于“喝饮料、出现头晕、意识模糊、记忆缺失”等关键内容,如果能够得到本案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就应该认可其真实性。当然,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亦同理。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言词内容存在不一致,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必然能够得出哪一方的言词内容为真哪一方为假的结论。
2.    综合证据分析: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合本案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如果能够充分证明以下事实,并能排除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就可以认定强奸罪的成立:
(1)被告人为了顺利与女方发生性交关系确实向被害人喝的饮料中放入了某种药物;
(2)该药物服用后能够足以引起被害人产生头晕、嗜睡、意识模糊、记忆缺失的症状;
(3)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交关系时,被害人恰好处于药物效力的峰值期,致其意识不清缺乏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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