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急着用钱,遇上拍胸脯能对接上亿资金的中间人,张口就要保证金、考察费、调资费。钱交出去了,资金迟迟落不了地,项目黄了前期费用也要不回来,很多企业主第一反应都是 "这就是诈骗,必须报警抓人"。
可司法实践里,融资失败和刑事诈骗,从来都不是一回事。不是承诺的资金没到位、收了前期费用,就一定能套上诈骗罪的帽子。今天张智勇律师拆解的是河北石家庄这个生效案例,标的喊到 10个亿,情节和市面上传的"融资骗局"几乎一模一样,最后法院却判了被告人无罪。案子一审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68号,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案号(2016)冀01刑终386号,检察院抗诉后又主动申请撤回,最终一审无罪判决正式生效。
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把 "融资没办成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的边界,讲得明明白白。不管是找融资的企业主,还是做居间业务的从业者,都值得读透。
看似典型的"融资骗局":10亿画饼、收保证金、放款失败
案子的起因,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建设项目资金缺口。2014年,项目方经人介绍找到中间人林某,林某声称自己对接的陈某有大额资金渠道,能搞定 10亿元 的建设资金。
为了推进合作,项目方的郭某先向林某的个人账户转了 10万元,作为前期保证金和运作费用。林某收到钱后,自己留下3万元当作介绍费,把剩下的7万元转给了陈某。两天后,陈某带着团队和郭某、项目方正式见面,以相关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借款保函操作协议,约定借款总额10亿元,首单先放款2000万元,同时要求项目方先行支付 60万元 的保证金与调资费。郭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现金,又转账50万元,凑齐了60万元,这笔钱实际由陈某的同行人员常某代收。
签完协议,双方随即到农业银行商谈担保事宜。协议里原本约定,借款保函由一级支行提供担保。但陈某提出,如此大额的担保业务,必须经过省行批复才能办理;后续又以资金存在风险、银行行长调离难以追款等理由,迟迟不肯出具保函、推进放款。
事情卡了很久没进展,郭某觉得自己被骗了,扬言要报警。陈某见状,很快就让常某把收的60万元全额退给了郭某,但最开始那笔经由中间人转手的10万元,一直没有退还。
就因为这笔没退的10万元,加上"承诺10亿融资却没落地"的结果,陈某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控方的逻辑非常符合大众的朴素认知:陈某以10亿元融资为诱饵,先通过中间人索要10万元保证金,见面后又收取60万元,随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投资,本质就是虚构资金能力、骗取他人财物。
乍一听,这完全就是典型的融资诈骗套路:用大额资金画饼,先收前期费用,最后找借口不了了之。可一审法院审理后,却直接作出了无罪判决。
法院逐层击穿指控:证据存疑,不能靠结果倒推诈骗
新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被"融资失败"的结果带偏节奏,而是把每一笔款项、每一个环节的证据掰开揉碎了逐一审查,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三层核心理由,每一层都踩在了罪与非罪的分界线上。
10万元:无法证明是陈某索要的诈骗款
很多人觉得,这笔10万是为融资支付的,事没办成钱没退,自然属于赃款。但法院的认定非常严谨:这笔钱是郭某直接转给中间人林某的,林某截留了3万元介绍费,将7万元转给陈某。更关键的是,在案多方证言都能证实,陈某直到赴当地见面当天,才第一次认识郭某、知晓对方身份,此前两人从未有过直接沟通。
指控这笔钱是陈某指使林某索要的诈骗款,全程只有林某一个人的说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属于典型的孤证。刑事定罪讲究证据链闭环,不能靠推测和想象定案。既然无法证明10万元是陈某主动索要、用于诈骗的财物,自然不能将其计入诈骗数额,更不能以此推定陈某有诈骗故意。
60万元:既不能证明无资金能力,也不能证明理由是虚构的
针对双方争议更大的60万元保证金,法院的审查抠得很细。首先一个最直白的事实:这笔钱由同行人员常某代收,郭某一提出异议、扬言报警,当天就全额退回去了,陈某一方自始至终都没实际占有、控制这笔钱。
这里也必须划清一条边界:不是说只要退了钱就一定不算诈骗。如果行为人已经靠欺骗手段把钱拿到手、诈骗已经既遂,事后因为怕被追责才退赃,那照样构成犯罪,退钱只是量刑从轻的情节。但本案不一样,这笔钱刚收没多久,对方一提出质疑就全额退还,全程没有转移、隐匿、挥霍的行为,本身就很难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更核心的两处证据漏洞,直接动摇了有罪指控的根基:
其一,控方始终没能拿出证据,证明陈某及背后的公司完全没有出借能力。陈某辩称同行人员持有资金,只要担保手续齐全就能正常放款,这个说法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刑事诉讼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既然控方证明不了对方根本没有资金实力,就不能反过来推定人家是在虚构资质、骗钱。
其二,控方也没能证明陈某拒绝放款的理由是凭空编造的。双方协议白纸黑字写着,借款保函由一级支行提供担保;陈某提出大额担保需要省行批复,本身就是银行大额担保业务里常见的层级审批要求。可公诉机关既未证明经办的望都农行是否具备一级支行资质,也未证明这笔2000万首单、10亿总额的借款担保,无需省行批复即可办理。
说白了,融资卡壳到底是陈某故意找借口推脱,还是担保条件确实达不到银行的审批要求,这件事本身就处于事实不清 的状态。既然失败的原因都存疑,就不能直接认定是陈某虚构事实、骗取保证金。
整体判断:不符合诈骗罪的核心构成
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但纵观整个交易过程,处处都不符合诈骗的核心特征:60万元一产生争议就全额退还,说明陈某对这笔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融资卡壳在银行担保环节,存在客观的商业流程争议,并非毫无依据地恶意爽约;就连最基础的"10万元由陈某索要",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陈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陈某无罪。
抗诉后的反转:检方主动撤诉,无罪判决尘埃落定
一审无罪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不服,依法提起了抗诉。不少人当时都捏了把汗,毕竟检察院抗诉往往意味着案件存在争议,二审改判的压力并不小。
可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上级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认为本案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抗诉不当,主动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最终中院作出(2016)冀01刑终386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的无罪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结果其实并不让人意外。刑事诉讼遵循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当核心事实存疑、证据链处处存在漏洞时,强行定罪本身就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主动撤回抗诉,反而是尊重事实与法律的理性选择。
当然也要说透,刑事无罪不等于民事无责。本案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相关的钱款就不用返还了。像那笔10万元的前期费用,郭某完全可以以合同纠纷或者不当得利为由,通过民事诉讼向林某、陈某主张返还,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点都跑不了。
最该讲透的边界:融资失败,不等于就是诈骗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反复拆解,是因为它戳中了融资领域最普遍的认知误区:很多人默认 "承诺没兑现 + 收了前期费用 = 诈骗",可法律的判断标准从来不是这么简单。
现实中大量融资居间纠纷,都和本案情节高度相似:一方承诺对接大额资金,一方支付前期费用,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做成。到底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关键看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有没有虚构核心事实。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虚构资金方身份、伪造资金证明,纯粹靠画饼骗取前期费用,那大概率属于诈骗;但如果确实有资金渠道,只是因为担保、资质、审批等客观商业条件没谈拢导致失败,那本质上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第二,费用的收取和去向是否清晰。如果是中间人私自报价、截留费用,资金方对此根本不知情,就不能直接把责任算在资金方头上;如果费用明确用于融资运作,双方对费用承担有约定,那也应当优先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出现争议后的行为态度。是收了钱就失联跑路、转移财产,还是积极协商、主动退款。像本案中60万元一产生争议就全额退还,至少说明行为人对这笔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那种收钱就消失的典型诈骗有着本质区别。
当然也要提醒所有企业主,融资市场确实鱼龙混杂,不乏专门骗取前期费用的骗局。对接融资时,尽量不要提前支付大额保证金、考察费,所有费用约定、资金实力证明都要落到纸面上,核实清楚对方的资质与过往案例,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先固定证据、厘清事实,判断清楚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选对维权路径,远比情绪化报案更高效。
说到底,商业有商业的规则,刑法有刑法的边界。融资失败、前期费用有争议,本质上大多是商事纠纷,该起诉起诉,该追责追责,不能动辄就动用刑事手段。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来不是商业风险的兜底工具。
承诺的资金没落地,不一定就是诈骗;收了前期费用,也不一定就是犯罪。把每一笔账、每一个环节都查清楚,严格区分商业风险与刑事诈骗,既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尊重,也是对每个当事人的公平。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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