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甲,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因涉嫌
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冈市
看守所。
辩护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杜金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和张某某(化名王某某,另处)为注册以二人为股东的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安排东诺职校胡某乙找到黄冈市联合公正会计事务所王某,要求办理118万元的验资报告。
后王某找到朋友屈某某,屈到武汉洪发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办理了验资报告。
之后,胡某乙持该验资报告和相关材料到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张某某以润春公司、东诺学校联合开发为名,骗取大数额的合同履约金。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甲和张某某为注册以二人为股东的湖北春巴达草本咖啡投资有限公司,在明知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安排东诺职校胡某丙,以上述方式办理到虚假的湖北诚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200万元验资报告,后用该验资报告到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湖北春巴达草本咖啡投资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甲违反法律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胡某甲对事实、罪名均无意见,当庭表示认罪;2、被告人胡某甲的身体不好;3、被告人胡某甲一贯表现良好,且悔罪明显。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胡某甲和张某某(化名王某某,另处)为注册以二人为股东的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安排东诺职校胡某乙找到黄冈市联合公正会计事务所王某,要求办理118万元的验资报告。
后王某找到朋友屈某某,屈到武汉洪发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办理了验资报告。
之后,胡某乙持该验资报告和相关材料到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张某某以润春公司、东诺学校联合开发为名,骗取大数额的合同履约金。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甲和张某某为注册以二人为股东的湖北春巴达草本咖啡投资有限公司,在明知不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安排东诺职校胡某丙,以上述方式办理到虚假的湖北诚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200万元验资报告,后用该验资报告到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湖北春巴达草本咖啡投资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王某、廖某某、付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春巴达草本咖啡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相关资料,武汉洪发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办理湖北润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相关材料,湖北诚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未出具湖北春巴达草本咖啡投资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万元验资报告证明及该所在该验资报告出具时间段内办理的签证业务报告备案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中信银行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支行分别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相关情况说明,东诺职校提供的上述二公司登记相关资料证实验资报告属虚假证明文件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甲及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法律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胡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甲的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15000元,未缴纳的部分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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