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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刘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XX、毛XX(二人已判处刑罚)、李XX(另案处理)找到焦作市明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陈XX(另案处理),承诺给予陈XX办理费用,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让陈帮助在武陟县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虚假公司,陈同意帮忙办理。
 
后陈XX采用虚假注资400万元的欺骗手段,骗取武陟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取得武陟县工商局颁发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河南省裕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李XX、徐某某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徐某某、李XX、毛XX、李XX、陈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查询汇款通知书、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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