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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郑某甲、明某某过失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明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底,郑某甲、明某某为狩猎决定共同在本村私架电网。被告人郑某甲自制升压器等装置,被告人明某某购买铁丝等物,二人将装置连接后从明某某家中牵铁丝至本村“雷背山”(地名)上庄稼地周围,每晚21时至次日凌晨4时向电网输电,并在上山的路口处树立“有电危险”的警示牌。2016年8月12日晚明某某照常向电网输电,郑某乙不知自家雷背山上西瓜地周围已安装电网,邀约被害人全某某和郑某丙等人前去摘西瓜。当晚23时许,郑某乙、郑某丙摘完西瓜返回时,在距西瓜地不远处发现全某某躺在地上,腿压着电网铁丝,遂立即拨打120并通知村民断电。郑某甲得知后通知明某某断电并立即赶赴现场。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检查发现全某某已死亡。郑某甲便拨打了110,并与明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全某某系被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升压器、电网铁丝;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乙、郑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郑某甲、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某某过失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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