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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1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诉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暂住神木市**村。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依法执行逮捕。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神木市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在调查一起行政案件时,被告人田某某自称是陕西省委督查室驻榆林办事处督查二处**,民警在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时发现该田持有陕西省委督查室文件一份、介绍信一份、工作证一副、人民网记者跟踪栏目记者证一副。该田供述系自己出钱向办假证的人员电话联系伪造了假证件与公文,目的是为了办事方便。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持有的中共陕西省委督查室的相关文件及工作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工作证、文件等物证;2、书证:(1)人身检查笔录及物证复制件、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3)常驻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中共陕西省委督查室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武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爱华   

检察员:李  嘉   

2018年1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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