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实施犯罪

  • Alpha
  • 2023-08-08
案例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女。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XX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XX〕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殷某为牟利,协助同案关系人秦某(另案处理)组织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注册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后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出售给张某(已判决),获利人民币2500元。经查,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被他人用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XX年6月12日,被告人殷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殷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殷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