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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无罪案例解析

  • 智豪所
  • 2023-09-27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挪用资金罪的认定标准?2023年9月22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集体讨论大会上,办案律师提交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上会讨论,律师们对本案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讨论气氛热烈,各位律师都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律师们仔细研究了李某的具体情况。在李某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时,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仅有李某一人,此外还有其他股东,但没有财务等其他工作人员。李某缺乏对挪用资金行为违法性的认知,错误地认为自己只是取走了自己的钱,并不存在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挪用资金的时间并未超过三个月就归还了,同时也没有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这一情况将为李某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在律师们看来,这些因素将为李某的行为提供了有力辩护。因此,从这些角度看,李某的行为应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一个涉嫌挪用资金罪无罪的案例:
案件类型:公司法人挪用公司运转资金涉挪用资金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是A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购货款1600万做他用,A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张某除股本金外,还向A公司有个人借款,张某陆续有借款给A公司共计1亿余元,而A公司陆续还款共计9000多万,A公司还差张某2000余万。虽然有约定A公司盈利后,将以2%的利息支付给股东个人,但A公司尚未盈利,还未支付任何利息给张某。且张某在转出1600万后,有从B公司转款5000多万到A公司,张某的行为未给A公司造成实际损害。A公司各股东之间也未进行财务结算,转出的1600万应认定为企业的违规运转资金,不应以犯罪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智豪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
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9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88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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