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杨某利用其担任某县村委委员、综合治理专干的职务之便,虚列面积,侵吞复垦补偿资金4万余元,其行为涉嫌构成
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构成贪污罪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即使杨某的房屋不存在也可以获得赔偿。首先,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宅基地即可复垦,杨某有权获得宅基地;其次,杨某的宅基地获得形式符合当地的实际,房屋垮塌,宅基地仍然存在;然后即使2008年杨某的房屋垮塌,被平整,但仍享有宅基地权;此外,2010年申办房产证时,杨某取得房产证,符合规定。
所内律师团队经过认真讨论后,充分认可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无罪辩护策略,并提出应该以历史的眼光看待法律问题,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政策去考量当事人在2008年时的行为,亦建议承办律师对庭前会议逮捕当事人(现取保)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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