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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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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被控收受多人贿赂,智豪成功辩护,薛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薛某,男,重庆人,系重庆某国有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罪被重庆市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1月至案发前薛某先后担任重庆某国有公司经理、主任职务,该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其负责重庆区县某段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检查、变更、验收和付款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薛某收受其中的某几段工程的施工方负责人的感谢费。后经群众举报,检察院立案侦查直至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二、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薛某被刑事立案后,其本人及家属慕名前来智豪所咨询,经过律师对案件的讲解和分析,薛某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取保候审的薛某了解了案情。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团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四、律师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减少涉案金额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与承办人沟通意见,认为薛某在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其向单位纪检部门和纪委廉政账户退还了3万余元,故起诉意见书中叙述的嫌疑人涉案金额不应当认定为7万余元的事实不清。智豪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最终得以采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为4万余元。
2.为当事人争取免于刑事处罚,重获自由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薛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
在庭审辩护中,智豪律师提出,薛某收受的部分感谢费应认定为技术服务费,不应认定为受贿;同时,由于部分感谢费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受贿;此外,薛某犯罪后有自首且有退赃情节。综合以上几点,智豪律师恳请法院结合薛某的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智豪律师关于薛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判决其构成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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