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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事实在案发前组织已经掌握了少部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赵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涌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乐至县县委书记、中共四川省简阳市市委书记,案发前任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资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住资阳市雁江区。

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乐章汇,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春玲,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涌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涌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赵涌涛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任中共乐至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2003年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共乐至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任中共乐至县县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任中共乐至县县委书记;2007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共简阳市市委书记;案发前任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主要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国有资产、安全生产、通信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资阳市委员会文件、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文件、资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予以证实。

二、受贿事实

(一)两次收受红塔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170万元。

1.2010年9、10月的一天,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缓和自己与时任简阳市市长段某的关系,在简阳市昕雅图酒店套房内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0万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其开发的东方威尼斯楼盘规划方案的支持,在简阳市昕雅图酒店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红塔建设集团公司使用的通知、简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简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东方威尼斯商住楼相关用地资料等相关书证证实:赵涌涛参加简阳市规委会,对东方威尼斯商住楼楼盘规划审计方案予以支持,2009年11月该楼盘规划设计方案议定通过。

2.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其和时任简阳市市长的段某关系不好,简阳市市政府在工作中比较为难其所在企业,其请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赵涌涛出面协调与段某之间的关系,经赵涌涛协调化解了二人的矛盾,其所在企业在简阳的发展也顺利了很多。

为了感谢赵涌涛协调关系,其从家中拿了20万元,用报纸包好放在一个纸口袋里,在简阳市昕雅图酒店一个房间送给了赵涌涛。

2011年上半年,其投资开发了位于简阳市城南滨江河畔的东方威尼斯楼盘,因担心楼盘会影响沱江河泄洪,规委会过不了,其请赵涌涛帮忙支持通过规委会。

之后该项目顺利通过了规委会。

2011年9月,其从家里拿了50万元现金,放在一个纸口袋里,并用报纸遮挡住,在昕雅图酒店送给赵涌涛表示感谢。

3.证人段某证言证实:因企业土地征用的事,刘某1多次组织当地农民围攻市政府、堵路、堵桥等,其安排了简阳市公安局摸底刘某1涉黑的事。

之后赵涌涛找到其,缓和与刘某1的关系,要求支持企业的发展,其表态不再追究。

东方威尼斯楼盘设计方案经过规委会同意,赵涌涛参会并同意设计方案。

4.证人陈某1(原简阳市规划局局长)、樊某1(原简阳副市长)证言证实:赵涌涛列席规委会会议,规委会决定由市委书记拍板。

5.被告人赵涌涛关于两次共收受刘某1所送人民币70万元的供述及自书材料内容,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四次收受四海集团董事局主席孙某1及其子孙某2人民币45万元,新加坡币3万元、玉石挂件1件。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1为寻求被告人赵涌涛对四海集团在简阳市即将启动的产业园及配套土地开发项目的支持,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年底,四海集团与简阳市政府达成了食品产业园建设协议,简阳市政府在三岔湖给四海集团匹配2平方公里土地。

孙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并请赵涌涛继续支持该项目,于2009年6、7月的一天,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0万元和一个玉石挂件。

3.2010年9月,被告人赵涌涛随团到新加坡招商引资考察期间,孙某2为感谢赵涌涛对四海集团在简阳市投资的上述项目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在新加坡赵涌涛所住房间内送给赵涌涛新加坡币3万元。

在赵涌涛的支持下,上述项目拆迁安置、电力保障等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4.2012年8、9月份,孙某1为请被告人赵涌涛协调四海集团入驻资阳市城南工业园事宜,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0万元,后赵涌涛安排资阳市开发区管委会与四海集团进行商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海集团食品工业产业园项目建设资料、简阳市市政府议事纪要、简阳市政府与四海集团框架合作协议书、华润四海食品产业园项目建设协议书、四海集团果蔬项目资料、资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四海集团关于果蔬制品综合加工及交易配送中心项目协议书、中共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赵涌涛支持四海集团在简阳、资阳的上述项目,主持会议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2.邀请函、人员名单、资阳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参加省领导率团赴新加坡开展投资促进活动的请示等相关书证证实:2010年9月,赵涌涛参加了新加坡考察团,孙某1、孙某2随团。

3.玉石物证照片、指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查询外币汇率通知书及查询清单证实:孙某1所送玉石挂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经中国银行内江分行核算,被告人赵涌涛收受孙某1所送3万新加坡币按其收受时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为144240元。

4.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得知资阳市政府准备打造简阳三岔湖旅游景区,想在三岔湖搞房地产开发。

为了得到时任简阳市委书记赵涌涛的支持,2009年6月的一天,其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5万元人民币。

2009年8月左右,为尽快促成四海集团在简阳建厂拿地,且为今后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其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20万元人民币和一个玉石挂件。

2012年下半年,赵涌涛时任资阳市分管工作的副市长,其想入住资阳市城南工业园,搞果蔬生产基地项目,为了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多争取一些优惠政策,其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20万元人民币。

后赵涌涛安排了资阳市开发区管委会的人员与其多次洽谈,后该项目因资阳市开发区管委会向其借支1500万元征地拆迁费未达成协议而没有谈成。

2010年,赵涌涛到新加坡招商引资,其安排儿子孙某2送给赵涌涛3万元新加坡币。

送钱的目的一是因为三岔湖拿地的事情合同已经签订好,二是后续的推进工作还需要赵涌涛的支持。

5.证人孙某2关于送3万元新加坡币给赵涌涛的证言与孙某1证言吻合。

6.证人曹某1(资阳市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2009年四海集团入驻石盘镇园区建设食品产业园,赵涌涛召集电力、国土、规划、经信局等部门领导到产业园区开现场会,要求保证建设过程中电力供应,还要求加快拆迁。

7.证人蒋某(原简阳市发改局局长)证言证实:赵涌涛2009年主持会议通过了四海集团主体变更的事项,并且明确了四海公司与政府签订10万吨熟食品项目的合同履行问题。

8.证人曹某2(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某1(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赵涌涛安排管委会与四海集团谈判果蔬生产基地入驻管委会的事宜,经多次谈判与四海集团签订了相关协议,谈判情况向赵涌涛作了汇报。

9.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一致。

(三)先后七次收受晶鑫实业公司董事长吴某1所送人民币32万元,美元3万元。

1.2007年上半年,吴某1购买了简阳宾馆烂尾楼项目(以下简称烂尾楼项目)。

2007年6、7月的一天,吴某1为请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该项目土地出让事宜给予关照,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0万元。

2.2007年8、9月的一天,吴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并请赵涌涛支持烂尾楼项目通过规委会,在成都市假日酒店送给赵涌涛美元3万元。

3.2008年年底的一天,吴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烂尾楼项目的支持,在成都“东湖首席”请赵涌涛吃完饭后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0万元。

在赵涌涛的支持下,该项目开发得以顺利推进。

4.2007年至2010年,吴某1为感谢赵涌涛对自己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4次以春节拜年为名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宾馆项目改造规划红线图、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文件、简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证实:晶鑫实业公司开发简阳宾馆烂尾楼的情况,赵涌涛参加相关会议。

2.查询外币汇率通知书及查询清单证实:经中国银行内江分行核算,赵涌涛收受吴某1所送3万美金按其收受时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为224553元。

3.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03年年底其在乐至县认识了时任乐至县县长的赵涌涛。

2007年5月赵涌涛已任简阳市市委书记,其得知简阳彭某1有一栋烂尾楼及土地使用权要处理的事情后,电话联系赵涌涛。

赵涌涛表示让其联系简阳市建设局的袁某帮忙引荐彭某1,这个烂尾楼有优惠政策可以特事特办。

其与彭某1签订了合同之后的一天,到赵涌涛办公室请赵涌涛支持烂尾楼变更土地性质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事。

7月初其在赵涌涛办公室,将装有10万元钱的一个布口袋送给赵涌涛,并说请赵涌涛关照上述事项。

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土地变更性质的事情定下来了,土地的出让金按照下限处理的,大概少缴纳了几十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其买烂尾楼的目的是改变土地性质搞开发。

因开发设计项目容积率非常高,需达到10%,其担心过不了规委会,2007年9月的一天,其电话约赵涌涛在成都假日酒店见面,并送给赵涌涛3万元美金,请赵在规委会上支持项目容积率。

最后规委会将容积率定为大概9%左右。

2008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赵涌涛在烂尾楼项目上帮了忙和延续感情,其在成都请赵涌涛吃饭,并送给赵10万元。

为了维持与赵涌涛的关系,方便以后简阳有项目找他帮忙,2007年至2010年过年期间,其都到赵涌涛的办公室拜年,2007年送了1万元,2008年送了3万元,2009年送了3万元,2010年送了5万元,共送了12万元。

4.证人朱某(成都市新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证言证实:其是赵涌涛的朋友,2008年的一天,吴某1请赵涌涛到成都市“东湖首席”餐馆吃饭。

饭后其准备开车送赵涌涛回家时,吴某1放了一个口袋在车里,赵涌涛下车后将袋子拿回了家。

5.证人袁某(原简阳市规划建设局局长)、陈某1(简阳市规划局建设局长)证言证实:吴某1买了彭某1的烂尾楼,赵涌涛在规委会会议之前给袁某说,关于此项目土地性质变更以及增加容积率的事情,希望规建局负责协调,袁某将此事交给陈某1办理。

赵涌涛参加了规委会,简阳宾馆烂尾楼在容积、土地性质变更等方案上顺利通过。

6.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2007年将简阳宾馆烂尾楼卖给了吴某1。

7.被告人赵涌涛关于收受吴某1人民币32万元、美元3万元,并为吴某1谋利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四)五次收受若男食品公司董事长曹某3所送人民币34万元。

1.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曹某3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其食品公司扩建事宜的支持,在成都市锦江宾馆送给赵涌涛人民币30万元。

2.2008年至2011年,曹某3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自己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4次共计送给赵涌涛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委议事纪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项目先址规划审查意见书、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简阳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简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等书证证实:若男绿色食品产业园建设规划情况,赵涌涛主持现场办公会并同意该厂扩能批地。

2.证人曹某3证言证实:2010年因为公司厂房扩建等事宜请赵涌涛帮忙协调,后赵涌涛组织召开了现场会予以解决。

2011年春节其在成都锦江宾馆大厅送给赵涌涛30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为与赵涌涛搞好关系,2008至2011年每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共送4万元人民币给赵涌涛。

3.证人唐某1(简阳市国土局局长)、段某(原简阳市市长)证言证实:赵涌涛为曹某3的若男食品厂扩建召开了现场会,予以了支持。

4.被告人赵涌涛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吻合。

(五)收受世纪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某1所送人民币20万元、金条2根共400克。

2012年年初,李某1为请赵涌涛解决其修建宝莲酒业安置房垫付款问题,在资阳市开发区管委会赵涌涛住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0万元和两根共400克的金条。

后赵涌涛作出书面批示建议予以支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宝莲酒业园区建设会议纪要、四川省资阳宝莲酒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解决宝莲酒业园区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资阳市宝莲酒业搬迁扩建项目建设协议书、资阳市人民政府文件、资阳市世纪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安置房垫付款相关资料、资阳市人民政府文稿批示笺等书证证实:赵涌涛任资阳市推进酒业发展指挥部指挥长,2012年10月9日赵涌涛书面批示建议支付安置房垫付款。

2.涉案黄金指认及讯问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等书证证实:经鉴定李某1所送400克黄金价值135214元。

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2年2、3月份的一天上午,为了企业能得到时任分管工业的资阳市副市长赵涌涛的支持和关照,也为了企业老厂搬新厂垫支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一事,其到赵涌涛位于资阳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家楼下,将20万元和一根500克金条送给赵涌涛。

对于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垫支问题,其专门写了一个报告报资阳市政府。

赵涌涛也进行了争取和支持。

4.被告人赵涌涛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并供述其在宝莲酒业公司上报资阳市政府的申请兑现资阳市政府和宝莲酒业公司达成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垫支资金返还政策的报告上,专门签字建议市政府按照协议履行,但是因为土地用地规划和指标的问题,资阳市政府就暂时把这个事情搁置下来了。

(六)收受银谷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毛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年初的一天,毛某为与被告人赵涌涛搞好关系并希望其企业将来在资阳发展能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和支持,在成都市春熙路附近一酒店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银谷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蓝水湾住宅小区相关书证证实:银谷房地产公司在简阳市参与开发蓝水湾住宅小区。

2.证人毛某证言证实:其在简阳市承建了银谷蓝水湾项目。

2012年年初,其得知赵涌涛任资阳市副市长后,有在资阳市做项目的打算,为了与赵涌涛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便以后公司在承建项目时得到帮助,春节前的一天,其在成都市春熙路附近赵涌涛所在的一个酒店里,送给赵涌涛10万元。

3.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证人毛某所证情况一致。

(七)收受精华公司董事长谢某1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年初的一天,谢某1为感谢赵涌涛对其开发的东溪镇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在成都市西门一茶楼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等书证证实:简阳市东溪镇旧城改造相关资料和东城国际社区楼盘规划设计方案。

2.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2010年其所在企业在简阳市承建了东溪镇旧城改造项目。

由于拆迁工作开展不顺利,工程无法推进,为得到赵涌涛的关照,2011年春节前,其与赵涌涛电话联系后,在成都西门一个茶馆里向赵涌涛提出希望政府加大拆迁工作的推进力度,并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送给了赵涌涛。

春节之后赵涌涛安排召开了一次常委会研究东溪镇旧城改造项目,并对拆迁组工作人员进行了更换,加快了拆迁项目推进进程。

3.证人吴某2(原简阳市拆迁办主任)证言证实:东溪镇旧城改造项目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很多阻力,赵涌涛为了该项目拆迁多次召开现场会,要求加快拆迁进度。

4.证人蒋某(原简阳市发改局局长)证言证实:赵涌涛主持会议研究东溪镇旧城改造项目。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八)四次收受个体建筑商杨某1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005年至2009年间,杨某1先后在乐至县、简阳市承接涉农水利工程项目。

杨某1为感谢赵涌涛对项目拨款等事宜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4次共计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0万元,赵涌涛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05年其以资阳第三建筑公司的名义在乐至县做了一个水土保持工程,2008年以四川宏达建筑公司的名义在简阳市石洞沟做了一个工程项目的一个标段。

为了顺利拿到项目及工程款,其于2006年至2009年春节以拜年方式,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合计人民币20万元。

2.证人刘某2(原乐至县水务局局长)证言证实:2005年赵涌涛引荐其与杨某1认识,并告诉他以后水务局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要予以关照。

3.证人郑某(原简阳市水务局局长)证言证实:赵涌涛曾为杨某1在简阳的项目打招呼要求拨款给杨某1。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吻合。

(九)四次收受爱晚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冯某1所送人民币15万元、黄金400克、玉石挂件1个。

1.2009年,冯某1与他人合伙成立爱晚投资公司,投资经营爱晚中心养老项目。

2010年9月的一天,冯某1为请赵涌涛督促解决用地指标问题,在成都锦江宾馆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5万元。

2.2011年年初,冯某1为感谢赵涌涛对爱晚中心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玉石挂件一个,赵涌涛予以收受。

在赵涌涛的支持下,爱晚中心项目立项、用地、规建、拆迁等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经鉴定该玉石挂件价值75000元

3.2012年年初,2013年年初,冯某1为感谢赵涌涛并希望该项目继续得到支持,两次分别在赵涌涛办公室和住家外,送给赵涌涛共400克黄金,赵涌涛予以收受。

经鉴定该黄金价值137303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投资协议等书证证实:西南国际爱晚中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010年6月赵涌涛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该项目推进情况、同年8月赵涌涛主持规委会通过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被告人赵涌涛对所收黄金指认及讯问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经鉴定,赵涌涛收受冯某1黄金鉴定价格为137303元,玉石挂件为75000元。

3.证人冯某1证言证实:爱晚投资公司与简阳市政府、民政局进行了商业谈判并签订了协议,确定在简阳东溪镇建设爱晚中心。

2009年9月份爱晚中心划拨土地还存在批复手续的问题,无法施工建设,其得知赵涌涛岳父生病住院后,在成都锦江宾馆门口将15万元现金送给了赵涌涛,对赵涌涛在项目上的关心表示感谢,并希望在土地供地上得到支持。

2011年1月左右,为感谢赵涌涛在西南国际爱晚中心项目上的支持和关照,其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一个玉石挂件。

2012年1月临近春节,为了感谢赵涌涛在爱晚中心项目的支持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其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两块各净重100克的金块。

2013年1月春节前,其到赵涌涛居住的开发区管委会家属院门口送给赵涌涛4块各净重50克的黄金。

4.证人唐某1、陈某1、证人段某、证人汪某(简阳市国土局副局长)证言证实:赵涌涛为爱晚中心项目多次召开会议并作出指示,推进项目进行。

6.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收受杨森乳业公司法人代表杨某2所送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2为感谢赵涌涛对其企业搬迁、赔偿事宜的关照和支持、在简阳市武装部赵涌涛宿舍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赵涌涛主持会议同意杨森乳业公司启动办理土地办证程序。

2.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其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是租用的场地,2007年年底企业经简阳市政府协调搬迁进入工业园区。

2008年7、8月的一天,为了感谢赵涌涛在企业原租用的生产场地赔偿、新厂房建设中用地征用、建设等问题上的帮忙,其到赵涌涛家,将15万元现金送给赵涌涛。

3.证人樊某2(原简阳工业区主任)证言证实:2008年杨森乳业公司在简阳十里坝工业园区修建新厂房过程中,赵涌涛对该企业的修建工作做了指示,要求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企业的建设,推进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4.证人蒋某(原简阳市发改局局长)证言证实:赵涌涛主持召开会议启动对杨森乳业公司的土地办证程序。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一)收受征峰胶鞋公司总经理王某2所送人民币10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为感谢赵涌涛对其企业搬迁及新厂房建设用地的支持和关照,在赵涌涛住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0万元和卡地亚蓝气球系列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征峰胶鞋公司西门桥街厂区整体搬迁协议书、资阳市政府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征峰胶鞋公司整体搬迁情况,赵涌涛召集相关部门要求启动项目拆迁安置工作。

2.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证实:办案机关扣押赵涌涛卡地亚手表一块。

王某2陈述购买手表时间为2012年1、2月,购买价格为11万元港币,2012年2月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为81.3,按当时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89430元。

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由于资阳市九曲河整治工程,市政府要求其鞋厂搬迁到资阳城南工业园区。

搬迁完毕后,政府承诺给的工业用地一直没有兑现。

2012年1、2月份,为感谢赵涌涛对企业的关照支持以及帮忙推进城南工业园区的征地拆迁工作,其到赵涌涛居住的区政府管委会家属楼下,将一块卡地亚手表和10万元现金送给赵涌涛。

手表是其2012年1、2月在香港以11万元港币购买的。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二)收受天成置业公司董事长彭某2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9、10月的一天,彭某2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天成国际社区项目拆迁安置事宜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在赵涌涛的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项目迁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书证证实:天成置业公司简阳分公司投资开发天成国际社区项目情况。

2.证人彭某2(四川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彭某3(彭某2妹妹)证言证实:2007年9月的一天,为感谢赵涌涛安排简阳市纪委书记陈某2协调推进天成国际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加快了项目进度,彭某2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此卡是彭某3办理的,卡的密码放在银行卡胶套里。

3.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赵涌涛安排其负责协调天成社区的拆迁安置工作。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证据吻合。

(十三)两次收受宏得建设集团董事长张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伯爵牌手表一块。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1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解决简阳市五星乡至安乐乡公路垫付款60余万元和批准打造其老家简阳市施家镇信义村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在成都市中国酒城会所送给赵涌涛价值10万元的伯爵牌GOA31006型号手表一块。

2.2010年春节,张某1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以前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在成都市赵涌涛家中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打造示范村相关资料、简委发(2007)48号市委文件等书证证实:信义村被批准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2.五星乡通乡公路决算清单、记账凭单、收据等书证证实:五星乡到安乐乡公路拨款情况。

3.赵涌涛对所收手表指认及讯问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赵涌涛家伯爵牌GOA31006型号手表一块。

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02年,宏得建筑集团承建了简阳五星乡至安乐乡的通乡公路,简阳市政府还差工程尾款60万元。

2007年的一天,其到赵涌涛的办公室,请赵涌涛帮忙处理政府所欠尾款一事,并提出希望赵涌涛帮助把其老家信义村打造成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工程尾款和示范村的事情得到批示后的2009年的一天,其在成都中国酒城会所将一只在拍卖会上以10万元拍到的宾利汽车定制的手表送给了赵涌涛。

2010年春节,其到赵涌涛家中送给赵涌涛2万元。

5.证人周某1(原简阳市交通局局长)证言证实:赵涌涛过问简阳五星乡至安乐乡通乡公路的修建以及工程款拨付的情况,并作了尽快妥善处理的要求。

之后政府分期兑付了工程款。

6.证人李某2(简阳市农办主任)证言证实:2007年简阳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318国道(简阳段)沿线进行新农村示范建设。

赵涌涛单独安排其去考察施家镇信义村是否符合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要求。

最后简阳市委市政府形成了相关决议,信义村被列入了简阳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7.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四)收受四川钦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城投资公司)董事长梁某所送英镑1万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某为与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搞好关系并希望企业在简阳的发展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和支持,在成都市一茶楼,送给赵涌涛英镑1万元。

后赵涌涛安排简阳市工业园区主任樊某2为梁某协调收购园区内企业的相关事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工业领导小组2010年第四次会议议事纪要、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资产转让协议等书证证实:钦诚投资公司收购四川瑞玛特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2.查询外币汇率通知书及查询清单证实:经中国银行内江分行核算,赵涌涛收受梁某所送1万英镑按其收受时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为100305元。

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0年2、3月份其向赵涌涛表示愿意出保证金,让赵涌涛的女儿赵汉夏到国外读书。

之后的一天其约赵涌涛在成都凯宾斯基附近一个茶楼见面,将1万英镑送给赵涌涛。

后来赵涌涛说要退还英镑,其拒绝了。

送钱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和赵涌涛搞好关系。

4.证人樊某2(简阳市工业园区主任)证言证实:赵涌涛指示管委会协调梁某的企业收购园区内的瑞玛特公司,管委会进行了协调,但两家企业没有谈成。

5.证人唐某1(原简阳市国土局局长)证言证实:梁某通过赵涌涛和自己沟通过想收购园区一个企业的事情。

6.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五)两次收受松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唐某2所送人民币3万元、价值7万元人民币的卡地亚手表一块。

1.2009年12月的一天,唐某2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其开发的简阳市蜀阳郡项目规划设计及拆迁安置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在简阳市赵涌涛住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价值7万元人民币的路易卡地亚牌W6800251型号手表一块。

2.2012年春节,唐某2为感谢时任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以前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在简阳市赵涌涛住家楼下以春节拜年为名送给赵涌涛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规委会纪要等书证证实:蜀阳郡项目通过规委会。

2.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了赵涌涛路易卡地亚牌W6800251型号手表一块。

3.证人干某(简阳市拆迁办主任)证言证实:蜀阳郡项目位于简阳市东城新区内,赵涌涛要求推进拆迁安置工作。

4.证人陈某1(简阳市规划局局长)证言证实:蜀阳郡项目通过规委会,赵涌涛参加规委会。

5.证人唐某2证言证实:2009年年初,其在简阳市沱江四桥附近购买了一块商住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蜀阳郡”,之后改为“德源.南源城邦”。

2009年楼盘在开发过程中,规划方案和拆迁等方面遇到问题致使项目无法推进。

2009年12月,其到成都市仁和春天百货公司以7万元购买了一只卡地亚男表,后其到赵涌涛位于简阳市武装部的宿舍楼下,将表送给了赵涌涛。

之后赵涌涛在项目优化上提了些意见,帮助解决项目在征地的规划上的问题。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因项目中的规划、拆迁等问题没有解决,其到赵涌涛武装部宿舍楼下,将3万元送给赵涌涛。

送钱和手表的原因是感谢赵涌涛帮助解决项目在土地规划和拆迁方面的问题,另外其曾找到赵涌涛对项目规划方案提意见,为以后项目顺利通过规委会做了铺垫,只是项目开规委会时,赵涌涛调到资阳任副市长了。

6.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吻合。

(十六)四次收受诚卓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肖某所送人民币11万元。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解决了其孩子的辅导老师王某3在简阳市教育局的正式编制,在成都市锦江宾馆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肖某为与被告人赵涌涛搞好关系并希望其企业在简阳的发展继续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和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3次在赵涌涛办公室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人事局文件、中共简阳市委组织部文件等书证证实:王某32009年1月16日从简城三小调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

2.四川省诚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开发项目文件证实:诚卓房地产公司在简阳市开发建设东城新区雄州新城花园商住楼项目。

3.证人肖某证言证实:其子的辅导老师王某3找其帮忙解决借调到简阳市教育局后的正式编制,其请托赵涌涛帮忙。

2009年下半年,王某3编制解决后的一天,其在成都锦江宾馆请赵涌涛吃饭,饭后其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赵涌涛表示感谢。

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其以拜年的名义每年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2万元人民币,共计6万元。

送钱的原因是其一直从事房地产开发,希望与赵涌涛维持好关系,今后办事方便一点。

4.证人王某3(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证言证实:其曾通过肖某帮忙,请赵涌涛将其从简城三小调到简阳市教育局工作。

肖某为感谢赵涌涛在成都锦江宾馆吃饭时其在场。

5.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09年初,其在担任简阳市教育局局长期间,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赵涌涛打电话提出王某3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正式办理工作调动,随后不久教育局按照工作调动的程序为王某3办理了从简城三小到简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调动手续。

6.证人谢某2(诚卓房地产公司会计)证言证实:肖某系诚卓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公司在简阳开发了雄州新城花园商住楼。

另外该公司2013年在简阳市沱江四桥旁买了一块地。

7.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吻合。

(十七)五次收受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陈某3所送人民币7.8万元。

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简阳市原养马镇党委书记陈某3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其任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的支持,到赵涌涛家中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008到2011年,陈某3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在赵涌涛办公室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干部任免党委会讨论会议记录、拟任干部人选文件、陈某3职务任免通知、简阳市组织部文件等书证证实:赵涌涛主持书记办公会研究人事任免事宜,陈某3从养马镇党委书记调任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2.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2011年2月其得知简阳市教科局局长、计生局局长两位置空缺的消息后,通过电话和短信向赵涌涛表示了任职意愿,2011年4月其被任命为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2011年下半年,赵涌涛将调任资阳市任副市长。

其到赵涌涛位于简阳市武装部的家中,将人民币5万元送给赵涌涛表示感谢。

为感谢赵涌涛在其任简阳市养马镇党委书记期间出面解决拆迁工作问题,同时其也希望和赵涌涛搞好关系,以求得赵涌涛今后的支持和帮助,其在2008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给赵涌涛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

3.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八)五次收受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文某人民币9万元。

2007年被告人赵涌涛任简阳市市委书记后,原简阳市林业局局长文某为感谢赵涌涛在日常工作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5次以春节拜年为名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9万元。

2010年,在赵涌涛的支持下,文某调任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简阳市委组织部文件等书证证实:2010年10月,文某从简阳市林业局调任简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2.证人文某证言证实:其任简阳市林业局局长时,赵涌涛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

作为赵涌涛的下属,为了得到赵涌涛的关照、搞好关系,其在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分别送给赵涌涛1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共计9万元。

3.证人孙某3(原简阳市组织部长)证言证实:大概2009年,赵涌涛给其说简阳市林业局局长文某工作能力不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空的职位,文某可以胜任。

后来组织部门按组织程序将简阳市林业局局长文某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十九)两次收受简阳建筑协会会长曾某1所送人民币6万元。

1.2011年春节,曾某1为感谢时任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对其负责的简阳市第三期安置房项目的关照,使该项目所涉高压电线顺利搬迁,工程得以正常推进,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7月的一天,曾某1为感谢时任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对上述项目的支持并请赵涌涛帮忙协调贷款,在成都锦江宾馆送给赵涌涛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简阳市发改局关于简阳市东城新区(三期)安置还房建设工程的批复、简阳市政府关于东城新区三期安置还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安置房建设工程配电工控制价的批复、安置房通信及广电杆线迁改工程费用的批复等书证证实:简阳市东城新区(三期)安置还房工程中涉及的电杆搬迁事宜,简阳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全力配合。

2.证人曾某1证言证实:2011年其承建简阳市原来糖厂片区三期安置还房工程。

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高压电缆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其请赵涌涛出面协调,很快搬迁了工地上的高压电缆,使得施工进度开展比较顺利。

2011年下半年,其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2万元现金。

2013年7月,赵涌涛从北京银行系统挂职锻炼回家休假,其为了请赵涌涛帮忙解决贷款同时感谢赵涌涛在工程上给予的关照,约赵涌涛在成都锦江宾馆见面,后送给赵人民币4万元。

3.证人王某4(资阳资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道孚电力天路施工项目部副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或2011年,赵涌涛召集电力公司和简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简阳市糖厂安置还房三期的修建现场开了办公会。

赵涌涛要求电力公司优先对经过简阳糖厂高空的高压电线进行搬迁,全力配合糖厂安置还房的建设,确保安置还房施工的顺利进行。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三次收受原简阳市平泉镇党委书记黄某所送人民币7万元。

1.2009年4、5月份的一天,黄某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其调任平泉镇党委书记的支持,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2010年和2011年春节,黄某为感谢被告人赵涌涛对其日常工作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两次共计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委组织部文件、简阳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黄某从简阳市普安乡调任平泉镇书记。

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08年其任简阳市普安乡乡长。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赵涌涛办公室请赵帮忙调动工作,2009年2月其被调任为平泉镇党委书记。

2009年4、5月份的一天,其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人民币5万元表示感谢。

2010年年底、2011年年底,为感谢赵涌涛对其工作的支持,并与赵涌涛搞好关系,其分别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1万元,共计2万元。

3.证人孙某3(原简阳市组织部长)证言证实:2009年,简阳市平泉镇书记调任简阳市林业局局长,平泉镇书记职位有空缺。

市委书记赵涌涛对黄某的工作能力比较认可,向组织部提出任命黄某为平泉镇书记的建议,后经组织部门考察和赵涌涛主持的简阳市市委常务会讨论,黄某顺利的调到平泉镇担任党委书记。

市委常委会议上,赵涌涛对黄某调任平泉镇党委书记表示支持。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一)收受鼎义鑫工程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刘某4所送人民币2万元;收受四川翠园园林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3所送人民币6万元

1.2003年左右,刘某4、刘某3承建了乐至县帅乡广场绿化项目。

为了该项目顺利推进,刘某4、刘某3找到时任乐至县县长的被告人赵涌涛帮忙。

在赵涌涛的协调、支持下,该项目顺利完工结算。

刘某3为感谢赵涌涛对该项目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于2005年至2013年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6万元。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4为感谢时任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祝贺其女儿结婚为名,在赵涌涛家中送给赵涌涛人民币6万元。

几天后赵涌涛退给刘某4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标通知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审计报告、乐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四川翠园园林有限公司承建帅乡广场项目以及工程款拨付情况。

2.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其与其哥刘某4在2003年左右通过公开招投标承建了帅乡广场的绿化工程,承建期间,赵涌涛作为县领导关心工程进度,有困难他及时帮忙协调。

2005年至2008年,其每年到赵涌涛家中拜年,每次送给赵涌涛5000元。

2009年至2012年拜年,其每年送的1万元。

共送了6万元。

送钱的目的一是为了和赵涌涛搞好关系,二是做的这个项目赵涌涛比较关照,同时也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

3.证人刘某4证言与刘某3证言一致。

刘某4另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个晚上,其以赵涌涛女儿结婚名义到赵涌涛家送了6万元现金,之后几天赵涌涛退还了其4万元。

送钱的目的,一是为了与赵涌涛搞好关系,以后能得关照,二是感谢赵涌涛对工程的关照。

4.证人李某3(乐至县住建局局长)证言证实:2003年乐至县帅乡广场绿化工程是刘某4和刘某3做的,赵涌涛在广场建设完毕结算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尽快支付工程款。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二)收受上和置业公司总经理曹某4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09年,曹某4受四川上和投资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该公司在简阳市投资的凯立威大道工程。

工程完工后,简阳市政府未按合同配套土地给上和投资公司。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4为请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配套土地给上和投资公司,在成都市花园酒店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后赵涌涛督促简阳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尽快推进该项目土地征地拆迁和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凯立威大道项目资料、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2011年11月赵涌涛主持会议研究上和投资项目用地,会议要求该项目征地拆迁、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尽快推进,力争2012年春节完成土地指标挂牌工作。

2.证人曹某4证言证实:2009年内江上和置业公司受四川上和投资公司的委托,由其负责管理了简阳市一个BT工程的扫尾工作。

上和投资公司在简阳市垫资修建简阳市凯立威大道,路修好验收后政府以给土地的形式付修建道路的资金。

道路修好后政府一直没有按照合同拨付土地给上和投资公司。

2011年年底的一天,其在成都花园酒店请赵涌涛帮忙尽快推进合同的履行,临走时送给赵人民币5万元现金。

3.证人樊某2(原简阳市工业园区主任)证言证实:2009年上和投资有限公司在简阳市投资修建简阳市凯立威大道后,简阳市政府一直没有按照合同落实匹配土地。

赵涌涛通知简阳市十里坝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协调会,要求加快该企业在十里坝工业园区土地的征地拆迁和用地审批手续申报工作。

4.证人樊某3(原简阳市政府副市长)证言证实:内江上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修建简阳市凯立威大道后,赵涌涛曾给其说过,希望抓紧推进征地拆迁,尽快匹配土地给该公司。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三)收受家乡薯业公司董事长张某2所送人民币6万元。

2009年至2014年,张某2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和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对其企业厂房扩建及日常营运上的关照,以春节拜年为名共计送给赵涌涛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建房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家乡薯业公司项目建设、扩张企业相关情况,赵涌涛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该公司企业扩建的优惠政策、土地税费等问题。

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从2009年至2014年,其每年过年期间都在赵涌涛开发区管委会家楼下送给赵1万元现金,共计6万元。

送钱的原因是:赵涌涛任简阳市市委书记时比较关心公司的发展,使公司在政府部门办事都很顺利,赵涌涛同意和支持公司生产厂房的扩建并亲自过问;赵涌涛任分管工业的资阳市副市长后,继续关心和支持企业。

3.证人段某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家乡薯业公司因厂房扩建,其和赵涌涛多次到家乡薯业公司调研、考察,赵涌涛对该公司厂房扩建表示同意并支持,后来政府安排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赵涌涛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家乡薯业公司的发展表示支持。

公司扩建要经过简阳市工业领导小组同意,工业领导小组的组长是赵涌涛。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四)三次收受大川压缩机公司总经理罗某1所送人民币6万元。

1.2011年至2012年,罗某1为与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和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搞好关系并希望其企业在简阳、资阳的发展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和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两次共计送给赵涌涛人民币4万元。

在赵涌涛的支持下,简阳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大川压缩机公司整体搬迁到市工业园区,用地价格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2013年下半年,时任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在北京学习期间,罗某1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四川大川压缩机公司整体搬迁至工业园区;根据赵涌涛和市政府原主要领导指示,政府同意企业搬迁并享受招商引资最优惠政策。

2.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2011年和2012年春节期间,其2次到赵涌涛办公室分别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2013年下半年10月份赵涌涛在北京学习期间,其到北京出差,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赵涌涛是简阳市市委书记以及资阳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为了得到支持才送的钱。

3.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五)四次收受原简阳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某4所送人民币4万元。

2008年至2011年,简阳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某4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人民医院综合楼项目申请财政补贴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4次共计送给赵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发改委关于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建设项目文件、简阳市发改局关于同意简阳市人民医院采购住院大楼设备设施的批复、采购合同、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建设工程资料、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大楼建设情况。

2.简阳市人民医院申请补贴的报告、简阳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2011年4月赵涌涛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确定为简阳市人民医院落实8000万元补贴。

3.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2008年简阳市人民医院创三甲医院修建综合住院大楼,医院上报了申请简阳市财政补贴1.2亿元的报告,其为补贴的事情找到赵涌涛希望得到支持。

之后不久赵涌涛组织市委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到医院召开现场会,并在会上表示对医院进行财政补贴,现场决议简阳市财政分年拨付给医院共计8000万元的补贴,资金逐步到位。

在医院的建设过程中,赵涌涛多次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督促,对遇到的问题指示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为感谢赵涌涛对医院工作的支持,其从2008年到2011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每年送给赵人民币1万元,四年计4万元。

4.被告人赵涌涛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六)两次收受顺达集团公司董事长罗某2所送人民币5万元

1.2003年到2004年,顺达集团所属四川顺达林制品公司入驻乐至县工业园。

时任乐至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企业入驻涉及的拆迁、水电气保障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2004年1、2月份,罗某2为感谢赵涌涛对企业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在资阳市赵涌涛住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人民币3万元。

2.2012年年初,被告人赵涌涛任资阳市副市长后,罗某2为与赵涌涛搞好关系,并希望其企业在简阳、资阳的发展继续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和支持,在资阳市赵涌涛住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顺达林制品公司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乐至县人民政府与四川顺达林制品公司签订的扩建纤维板二次贴面生产线的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书、乐至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四川顺达林制品有限公司扩建并入驻乐至工业园;2004年2月12日,赵涌涛代表乐至县政府与顺达木业就入驻园区达成协议。

2005年11月赵涌涛主持会议同意顺达木业启动办公楼、仓库项目建设,政府匹配相关20亩土地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2.资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土地划拨相关文件、资阳市雁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文件、审计报告、建设工程相关书证证实: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了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公园路一期建设工程和公园路人行道景观工程、沱江三桥建设工程等建设项目。

3.证人罗某2证言证实:四川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有四川顺达林制品有限公司、资阳市正达林业开发公司、资阳建超投资有限公司,顺达集团和戴道高成立了达高房地产公司,开发了达高国际商业广场项目、沱江三桥以上的滨江河堤和滨江河堤景观带一段及公园路项目。

顺达集团是首批入驻乐至县工业园的企业之一,其找时任乐至县县长的赵涌涛帮助解决过公司工业用地征地、施工、水电气保障等问题。

200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资阳市管委会赵涌涛家楼下向赵涌涛表达了感谢关照的意思,并送给赵涌涛人民币3万元。

2012年1、2月份赵涌涛已担任了资阳市的副市长,其约赵涌涛吃饭表示祝贺,当晚在赵涌涛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七)收受通世达公司董事长周某2所送人民币6万元。

1.赵涌涛在乐至县工作期间,关心和支持周某2的企业发展,专门推荐其叶绿素酮提取生产公司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

周某2为感谢赵涌涛对其企业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2003年至2006年,以春节拜年为名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赵涌涛担任资阳市副市长后,周某2为与赵涌涛搞好关系并希望其企业的发展继续得到赵涌涛的关照和支持,于2012年至2013年,以春节拜年为名两次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3.2013年11月,周某2以为被告人赵涌涛庆祝生日为名,在北京市一会所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省科技攻关项目申报书、乐至县政府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通世达公司申报叶绿素酮项目作为创新科技项目,以及赵涌涛召开会议支持周某2公司用地等事宜。

2.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其公司在从事乐至县房地产开发和桑蚕叶绿素酮的提取生产,赵涌涛专门推荐了公司到省上做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以便获得省里的专项资金补助。

2002年至2007年,其分四次送给赵涌涛2万元。

2012年赵涌涛调回资阳市担任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后,其又在春节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万元。

2013年春节其送给赵涌涛1万元。

2013年11月份的一个周末,其与唐晓、唐某2、马厚江、杜邦富到北京给赵涌涛过生,其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3.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个周末,其与唐晓、唐某2、马厚江、周某2到北京给赵涌涛庆祝生日。

4.证人付某(原乐至县科技局局长)证言证实:2005年,赵涌涛县长安排乐至县科技局协助通世达公司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后来该公司也获得了省上科技资金的专门资金补助。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八)两次收受永鑫农牧公司董事长李某4所送人民币4万元。

1.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4为请时任资阳市副市长的被告人赵涌涛支持公司下属企业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之后改名为永鑫农牧公司)扩建和新建冷库,以春节拜年为名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后赵涌涛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项目供地等问题。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涌涛在国家开发银行挂职期间,李某4为感谢赵涌涛对上述项目的支持,在北京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资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资阳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资阳市土地矿产储备交易中心文件、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文件、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文件等书证证实: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扩建,赵涌涛召集相关部门对该公司项目进行部署。

2.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需要扩建以及修建一个冻库,赵涌涛到企业调研后,明确了企业扩建的土地。

其联系好了相关设计机构和勘测机构,后来由于韩国现代集团要在资阳投资修建厂房,本地企业用地就封存了。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赵涌涛资阳市管委会楼下提出希望赵涌涛能够支持企业扩建,并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2013年下半年其得知赵涌涛在北京,其因同一事由在北京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二十九)收受天发物流公司董事长杨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2010年12月,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主持召开简阳市工业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由市政府土地例会专题研究天发物流公司项目入驻及供地政策。

2011年资阳市“两会”期间,杨某3为请赵涌涛继续为天发物流公司协调土地指标,在资阳市博雅酒店房间送给赵涌涛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共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简阳市人民政府议事纪要、简阳市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单等书证证实:2010年12月赵涌涛主持会议对天发物流用地项目进行研究,确定由市政府土地例会专题研究,争取指标,启动该项目并明确国土局负责天发物流项目用地。

2.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公司主要从事海大橡胶集团公司的产品运输业务。

2008年海大橡胶集团公司成立子公司凯立威公司,因为仓储业务在简阳需要土地建仓库和停车场,但一直没有土地指标。

为尽快拿到土地指标,其请海大橡胶集团公司杨某4引荐认识了赵涌涛。

后“两会”期间的一个晚上,其在博雅酒店请赵涌涛帮忙项目土地指标。

2011下半年赵涌涛就任资阳当副市长,土地指标一直没有落实。

3.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杨某3经营的天发物流公司一直同海大橡胶集团有业务往来,其曾介绍杨某3与赵涌涛认识。

4.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其还供称收受杨某3请托后安排了简阳市国土部门的负责人向省国土部门申请天成物流公司用地指标,由于项目未列入省重点项目,当年没有落实。

(三十)五次收受简阳市畜牧局原局长杨某5所送人民币3.8万元。

1.2008年至2011年,杨某5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畜牧局日常工作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先后4次以春节拜年为名在赵涌涛办公室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8万元,赵涌涛予以收受。

2.2010年9月,杨某5的女儿邱杨考取简阳市选调生后将分配具体工作岗位。

杨某5请被告人赵涌涛将邱杨分配到离简阳城区较近的乡镇,后赵涌涛通过简阳市委组织部部长孙某3将邱杨分配到离简阳城区较近的东溪镇工作。

2012年6、7月的一天,杨某5为感谢赵涌涛对其女儿的关照,在资阳市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人事局文件、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等书证证实:邱杨被录用为东溪镇人民政府公务员。

2.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09年其女儿邱杨通过全省统考考上了简阳市选调生,2010年分配工作岗位时,其找到赵涌涛帮忙将邱杨分配到离城较近的东溪镇。

其侄儿蒋涛考上了乐至县公务员后,希望能得到赵涌涛的关照。

2012年的一个周末,其与丈夫邱某、女儿邱杨以及蒋某、蒋涛开车到赵涌涛在资阳市管委会的办公室。

离开办公室时,其与赵涌涛走在最后面,其趁机将人民币2万元送给了赵涌涛。

送2万元是其与邱某商量好的。

2007年至2011年赵涌涛任简阳市市委书记期间,其因工作需要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从办公经费里拿了一定现金送给赵涌涛。

每次都是到赵涌涛办公室送的。

2008年送的3000元,2009年至2011年分别送的5000元,一共18000元。

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2012年其因女儿邱杨分配工作的事情,与妻子杨某5商量送2万元给赵涌涛。

其一行人从资阳市管委会赵涌涛办公室出来时,杨某5和赵涌涛走在后面,回简阳后,杨某5告诉其钱已经送给了赵涌涛。

4.证人蒋某(原简阳市发改局局长)证言证实:2012年6、7月与杨某5一家拜访过赵涌涛。

5.证人孙某3(原简阳市组织部部长)证言证实:2010年赵涌涛要求其将邱杨安排在离简阳城区比较近有编制的乡镇,后来其将这名选调生安排在了简阳市东溪镇人民政府。

6.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三十一)收受海大橡胶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杨某4所送人民币3.8万元。

2008年至2012年,杨某4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该公司在简阳市经营的凯立威项目享受奖励政策等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5次共送给赵人民币3.8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资协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确认书、简阳市政府相关文件、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赵涌涛召开现场办公会要求全力推进项目用电、用地、用水等问题。

2.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其在海大橡胶集团公司任职期间,因企业发展多次送钱给赵涌涛。

2008年春节前,其与赵涌涛看工地时,送给赵涌涛人民币3000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其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000元;2010年春节前,其与赵涌涛在成都参加人代会期间,在赵涌涛住宿的宾馆房间里,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万元;2011年春节前,其与赵涌涛在资阳开会期间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前,其与赵涌涛在成都开人代会期间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万元。

送钱的原因是:希望公司在以后经营中得到赵涌涛支持;简阳市政府在凯立威科技项目建设过程中兑现了政策优惠;2012年赵涌涛任资阳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希望赵涌涛督促简阳市政府归还向企业所借款项。

3.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三十二)两次收受阳晨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5所送人民币10万元。

1.2008年1月、2月的一天,刘某5为了请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支持其开发阳晨新世界房地产项目和葫芦坝片区,在简阳市武装部赵涌涛住家楼下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2009年1月、2月的一天,刘某5为了上述项目继续得到被告人赵涌涛的支持,在简阳市昕雅图酒店再次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月,刘某5与简阳市政府就葫芦坝开发达成投资协议。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合同书、简阳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阳晨新世界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等书证证实:阳晨房地产公司承建简阳市葫芦坝片区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

2.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开发了简阳市阳晨新世界房地产项目,大概2011年完工。

2008年春节前,其在简阳市武装部赵涌涛家楼下,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在简阳市昕雅图酒店送给赵涌涛人民币5万元。

送钱的原因:开发的阳晨新世界项目需要赵涌涛的关照,另外其还想开发葫芦坝片区,希望得到赵涌涛的支持,此项目后因拆迁等问题未开发。

3.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三十三)收受京龙置业公司董事长吴某3所送人民币4万元。

2007年,吴某3承建了简阳市雄州大道A2段工程项目及配套楼盘,在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协调下,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2008年至2010年,吴某3为感谢赵涌涛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的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3次共送给赵涌涛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简阳市规委会会议纪要、雄州大道工程及配套江水湾楼盘相关资料等书证证实:京龙置业公司投资建设雄州大道及配套工程,赵涌涛指导规委会同意吴某3的江水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证人吴某3证言证实:2007年公司投资建设简阳市雄州大道A2段工程,工程队进场后遇到农民挡工,公司向简阳市委市政府、建设指挥部反映此情况,赵涌涛召集相关部门开工制定了处理方案,将事情处理完毕。

2008年和2009年春节,其在赵涌涛办公室分别送给赵涌涛人民币1万元现金。

2010年春节前,其在成都送给赵涌涛人民币2万元。

送钱的原因是为了自己企业在简阳的投资发展。

3.被告人赵涌涛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三十四)四次收受万安三峰公司董事长陈某5所送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欧元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陈某5为感谢时任简阳市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赵涌涛对万安三峰公司投资修建的简阳市雄州大道B段工程和配套房产项目的关照,使该项目顺利通过规委会,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支持,以春节拜年为名在简阳市赵涌涛办公室四次共送给赵成都市仁和春天商场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欧元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雄州大道及配套土地楼盘开发资料、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简阳市规委会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赵涌涛参与规委会审核通过了雄州大道B段工程和配套房产项目方案。

2.查询外币汇率通知书及查询清单证实:经中国银行内江分行核算,赵涌涛收受陈某5所送欧元按其收受时汇率折算,折合人民币为445316元。

3.证人陈某5证言证实:2007年初,万安三峰公司投资了简阳市雄州大道B段工程,简阳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配置了射洪镇的土地进行楼盘开发。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赵涌涛办公室送给赵涌涛5张面值为1万元的成都仁和春天百货购物卡。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赵涌涛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赵涌涛5万欧元。

送钱物的原因:一是感谢赵涌涛的支持和关照,使方案顺利通过规委会;二是和赵涌涛搞好关系,有利于企业以后在简阳市的发展。

4.证人陈某1、段某、樊某3证言证实:市委书记虽然只是列席规委会,但最后拍板都是书记。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三十五)收受香港汇日集团独立董事刘某6所送劳力士手表一块。

被告人赵涌涛担任中共简阳市市委书记后,多次考察研究香港汇日集团投资建设的三岔湖旅游通道项目。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6为感谢赵涌涛对该项目的支持,在赵涌涛简阳市办公室送给赵涌涛价值53230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

后在赵涌涛的支持下,简阳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会议纪要,成立了项目指挥部,推进了该项目建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三岔湖项目合同、简阳市委议事纪要,简阳市政府议事纪要,三岔湖片区项目专题工作会议议事纪要等书证证实:赵涌涛主持加快该项目推进的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该项目遇到的各项问题。

2.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等证实:办案机关在赵涌涛处扣押了一块劳力士手表,经鉴定该表价值53230元。

3.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2006年公司与简阳市签订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项目,但进展较慢,赵涌涛经常视察指导该项目。

为了感谢赵涌涛的支持,并希望继续得到赵涌涛对项目的关照,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时,送给赵涌涛一块劳力士手表。

手表的价格已经记不清了。

4.证人樊某3、段某证言证实: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项目是香港汇日集团在2007年左右投资的,赵涌涛多次带领国土、规划等部门的人员到现场考察、督促工作,并牵头成立了指挥部。

简阳市委市政府为推进这个项目出台文件支持项目履行。

5.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

三、被告人赵涌涛收受赃款主要用于借贷、炒股、投资商铺等理财项目,少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收受的黄金和手表、玉器等物品放于管委会的食品保鲜盒内,交朱某保管。

2014年初,赵涌涛得知四川省纪委正在对资阳市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担心其受贿事实败露,遂通过将赃款上缴资阳市纪委廉政账户、用赃款捐献简阳市涌泉乡扶贫工程项目、以企业赞助的名义将赃款交给共青团简阳市委和将部分赃款赃物退还行贿人等方式对部分赃款赃物进行处理,共计人民币251万元、英镑1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黄金700克、手表2只、玉石挂件2件。

赵涌涛被办案人员带到四川省纪委后,配合调查,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冯某2(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赵涌涛任乐至县县委书记时,借了120万元给其父亲。

其父亲2010年去世后,其与赵涌涛核实父亲生前打的120万元的借条。

其与赵涌涛约定继续把钱放在其处,并按照月息一分付利息。

至今未归还本金,只支付了利息。

2.证人刘某7(资阳市飞天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证言证实:2010年其与赵涌涛共同投资在成都沙湾老会展中心按揭买了一个写字楼,赵涌涛出了160万元的首付款,拿的现金,二人约定各占50%的比例,这个写字楼登记在其名下。

之后赵涌涛又拿了12万元用于支付按揭款,赵涌涛一共出资172万元。

3.证人凯吉平(四川金九州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成都华西希望集团地产旅游事业部副总裁)证言及代赵涌涛炒股的账户及相关股票资料证实:2009年凯吉平公司资金周转比较困难,其借了赵涌涛25万元现金。

2009年的样子,赵涌涛前后拿了100多万元给其炒股,其以其妹夫肖坤昌的名义在成都市宏信证券开了一个账户,按照赵涌涛的要求购买了股票。

赵涌涛前后总共拿了160余万元购买股票。

4.证人曾某2(成都海泰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从2007年开始,赵涌涛陆续借了大约100万元的资金给其,年息12%。

2014年1月和4月,赵涌涛从其处分两次拿走现金共100万元。

2008年赵涌涛以其名义在成都首座买了一个铺面,价格是247万元。

铺面租金全部交给了赵涌涛。

5.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2009年或是2010年,赵涌涛开始陆续拿钱给其帮忙保管,2011年、2012年,二人约定保管的钱分别按照18%、1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4年1月二人在简阳市晨阳酒店的茶楼里核算,本息一共320多万元,赵从其处拿走40万元,余下280多万元继续存放在其处。

6.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赵涌涛给了其三个装满物品的盒子,其将盒子存放在成都市工商银行东城根街支行保险柜内。

赵涌涛三次从盒子里取走玉石、手表等物品,赵涌涛告诉其里面还有5万欧元、2000英镑、1万美元。

其用外币兑换了50.03万元人民币来周转。

盒子里的东西还有金条、玉器等物品。

7.证人罗某3证言证实:赵涌涛给其195万元现金让其购买资阳信用联社增资扩股的股票,登记在其家人名下。

8.证人代某证言证实:2011年赵涌涛在豪生酒店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年息20%。

9.证人孙某1、孙某2证言证实:赵涌涛2014年4月份将2万元新加坡币及玉石挂件、45万元人民币退还孙某1。

10.证人樊某4、曾某2、谢某3(原共青团简阳市团委书记)证言、简阳市共青团委收款收据证实:赵涌涛退还刘某170万元未果后,以企业赞助名义给简阳团委70万元人民币。

11.证人李某5(资阳市政府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4年3月受赵涌涛所托将人民币20万元交到了简阳市涌泉乡扶贫。

12.证人曹某3、刘某8证言证实:2014年3月赵涌涛委托刘某8退还人民币30万元给曹某3。

13.证人李某1、李某6证言证实:2014年3月赵涌涛将500克金块和人民币20万元通过李某6退还给李某1。

14.证人谢某1、刘某9证言证实:赵涌涛于2014年3月通过刘某9退还谢建涌人民币20万元。

15.冯某1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初七,赵涌涛退还给其翡翠挂件一件和黄金200克。

16.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4年3月赵涌涛退还其人民币10万元和卡地亚手表一块。

17.证人刘某9、彭某2证言证实:2014年3月赵涌涛通过刘某9退还彭某2人民币10万元。

18.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4年初赵涌涛退还其1万英镑。

19.证人唐某3、唐某2证言证实:2014年4月赵涌涛通过唐某3退还唐某2卡地亚手表一块。

20.证人曾某3、曾某1证言证实:2014年2、3月赵涌涛退还曾某1人民币6万元。

21.证人周某2、李某7证言证实:2014年2月,赵涌涛通过李某7退还周某2人民币2万元。

22.被告人赵涌涛供述与上述证言吻合。

此外,检察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户籍证明证实赵涌涛自然人身份情况。

2.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2014年7月21日由四川省纪委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7月2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3.立案表证实:2014年8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赵涌涛受贿立案侦查。

4.强制措施报告书、许可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赵涌涛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赵涌涛处扣押了金条、手表、黄金吊坠等物品,在代某处扣押人民币300万元,在凯吉平处扣押人民币100万元,在牟韦萍处扣押人民币20万元,在冯某2处扣押人民币120万元,在简阳市团委处扣押人民币70万元。

6.四川省纪委函及反贪局说明证实:赵涌涛在四川省纪委对其宣布调查措施前,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他人人民币56万元,美元3万元,黄金200克的问题和组织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币71万元,新加坡币3万元,黄金400克和价值港币10万元的玉石挂件问题。

在四川省纪委对其宣布调查措施后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收受他人240.4万元人民币、1万元英镑、5万欧元等问题。

赵涌涛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赃款赃物随案移交检察机关收缴。

7.证人李某8(原资阳市市委书记)证言证实:2014年4月省纪委派人到其办公室对赵涌涛宣布了调查决定,并将赵涌涛带走。

赵涌涛被带走之前的4月初的一天,赵涌涛到其办公室汇报思想,因为那段时间资阳很多企业家被省纪委调查,其问赵涌涛如果有事要向省纪委讲清楚,赵涌涛向其保证说,肯定没有大的问题,叫其放心。

赵涌涛没有向其汇报过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

谢帮知生前也没有向其汇报过有关赵涌涛的经济问题。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证人龚某(资阳市纪委工作人员)、姚某(资阳市纪委办公室主任)、吴某4(谢帮知妻子)证言,均证实原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谢帮知2013年因病住院期间,赵涌涛到谢帮知在华西医院旁边的租住房探望过谢帮知,吴某4还证实赵涌涛单独去汇报过工作。

据此,辩护人认为,赵涌涛案发前向谢帮知坦白过收受他人钱物的事情,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四川省纪委、中共资阳市纪委、中共资阳市委相关文件,据此,辩护人认为,赵涌涛过年过节收受的款项属红包礼金性质,不是受贿行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涌涛在担任中共乐至县县委书记和简阳市市委书记、资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7.90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赵涌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赵涌涛受贿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涌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涌涛及其辩护人诉、辩称:1.原判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错误;2.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赃款及节假日收受的红包、礼金等不应当计入受贿数额;3.其在案发后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等,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赵涌涛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经查,四川省纪委函及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赵涌涛在四川省纪委对其宣布调查措施前,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他人人民币56万元,美元3万元,黄金200克的问题和组织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币71万元,新加坡币3万元,黄金400克和价值港币10万元的玉石挂件等问题。

在四川省纪委对其宣布调查措施后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币240.4万元、英镑1万元、欧元5万元等问题。

同时查明,原资阳市纪委书记谢帮知在住院期间赵涌涛曾前往探望,但没有证据证实赵涌涛向谢帮知坦白过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四川省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李某8的证言,亦证实组织掌握赵涌涛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将其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

综上,赵涌涛的受贿犯罪事实在案发前组织已经掌握了少部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主动坦白交代同种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坦白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

故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涌涛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行贿人钱物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问题。

经查,赵涌涛的供述,证实其因害怕被查处才陆续退钱物给行贿人,其畏罪心理也与其在2014年年初大量集中退还行贿人钱物的客观行为相吻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赵涌涛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向行贿人退还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故赵涌涛在案发前已退还的钱物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诉、辩意见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涌涛节假日、生日等收受财物性质问题。

经查,赵涌涛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均证实,行贿人不是赵涌涛下属就是其在赵涌涛权力管辖区域内经营有公司,赵涌涛与行贿人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行贿人为密切与赵涌涛的关系,并希望得到赵涌涛利用职权给予帮助才送财物给赵涌涛,所送财物的性质与赵涌涛职权和地位具有直接关系,而赵涌涛也明知所送财物的性质而予以收受。

故其节假日所收红包、礼金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诉、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涌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乐至县委书记、简阳市委书记、资阳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7.90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赵涌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赵涌涛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赃款、节假日收受的红包、礼金等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诉、辩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光辉

代理审判员唐光其

代理审判员徐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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