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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王某犯贪污罪二审 经律师辩护成功发回重审(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贵州王某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贵州省XX公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被贵州省某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家属对判决结果极其不满,认为一审所认定的23万元贪污金额均为企业正常发放的奖金,不应认定为贪污款项,故为了使王某某案件得到公正判决,一审判决后王某某的家属立即来到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委托智豪刑事团队律师代理王某某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即前往贵州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听取其本人意见后,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问题为王某某代拟上诉状,交由其本人签字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为其启动了二审程序。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向智豪刑事团队提交了两次大讨论,智豪律师团队运用精深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该国有公司改制时遗留的问题并未引起重视,也并未对王某某所收取的27万元款项性质进行详细核实,而草率的以贪污金额进行认定,依法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辩护律师根据团队意见,多次赴贵州向王某某及其家属了解公司改制及运营情况,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该国有公司收集了大量证据并提交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律师提交的材料及提出的意见,认为本案一审未查清部分事实,故决定二审开庭审理。
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结合法律、证据、逻辑及行业规则等作出了精彩的辩护,首先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依据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结合一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王某某收取该23万元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贪污罪范围,而是依据管理部门政策、承包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所应当收取的奖金,提出希望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辩护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称赞。
二审法院开庭后经研究,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确属事实不清,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智豪刑辩律师在本案多达几千页的证据材料中抽丝剥茧,发现了一审认定王某某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针对性的申请或主动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在庭审及与法官交换意见时依据证据和法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充分发挥了智豪团队智慧优势,最终为当事人取得了发回重审的理想效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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