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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委托智豪辩护 成功改变罪名从轻改判刑期(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案情简介:
赵某某系国有公司销售部门大区总监,因在销售经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款构成受贿罪,应当按照刑法383条等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智豪介入
赵某某的家属也系案发同一单位员工,当赵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先后委托了两名律师为赵某某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进而来到了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张主任指派本所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赵某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根据原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唯有考虑涉案罪名能否成功变,才能考虑本案能否改判的问题。随后,智豪律师从单位性质,被告人的具体职责权限进行了了解,认为本案存在改变罪名的可能性。
在咨询律师专业,经验的讲解、解答下,赵某某家属毅然决定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赵某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了了解,经研究,律师形成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上诉理由和请求后,及时提交了上诉状。
根据团队讨论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办律师着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着实有效的收集到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形成证据清单提交二审法院,庭审前,律师并积极与主审法官、二审检查人员交换了意见。
庭审中,检方和辩护人对被告人主题身份发生极大争议,律师通过案件证据,并依据律师收集的证据,至情至理的阐述了被告人为什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庭审后并详细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宣判时,法院接受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判赵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从轻改判刑期。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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