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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一审被判贪污、受贿罪,智豪律师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案情回顾:
谢某,重庆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9日被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关押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一审判决谢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26日接受谢某家属的委托,在了解到谢某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智豪律所特指派资深律师作为谢某案件的二审的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不仅刑法方面的理论功底深厚,多年的律师生涯也为他累计了丰富的辩护经验。本着一切为了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主办律师于当天下午即前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对谢某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向谢某全面了解了该案的案情,并对一审的相关情形做了大致的了解。为了找到更多有利于上诉人谢某的线索,主办律师又先后会见了当事人十多次,期间不仅负责任的将案件进展及时的告知当事人,同时也对当事人的生活、心理方面都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切。
(二)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在对案卷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阅读后,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多方收集证据,对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贯彻好智豪律所“以团队智慧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主办律师在周五举行的全体律师讨论会上提出该案,以供大家讨论并提出相关有益的辩护意见。在讨论会上,各位资深律师各自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参考意见,重点有:虽然涉案公司注册为国有控股公司,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无国有资本,因此该公司仍属民营公司;对于工商登记和实际不一致的公司性质的认定,可以参考被收入最高院指导案例的已判决案例;只要证明了涉案公司属于民营公司,谢某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这几点意见对于整个案件辩护意见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辩护策略:
在智豪团队智慧的帮助下,主办律师迅速拟定好了该案二审的辩护策略,主要如下:
1、涉案公司属于民营公司而非国有控股公司,该公司虽经过股权与出资变动、清算等多个环节,但该公司的实际资本中并无国有资本参股;因此贪污罪所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对象根本不存在;谢某不构成贪污罪;
2、谢某在涉案门面房被侵占既遂后决定不将该房子纳入公司财产清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犯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谢某直接参与了对该门面房的侵占行为中,因此谢某不对该对象有贪污行为;
3、一审法院在涉案门面房与涉案公司产权性质上使用了两套标准,这是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谢某的犯罪事实的;
4、谢某身为涉案公司股东会推选的清算组组长,本身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5、谢某收受张某某的一万元应是谢某的劳动报酬,谢某的行为并无利用职务之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收受贿赂;
6、一审法院在举证上一般都无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在认定事实时所使用的标准不一;在适用司法解释时也有断章取义之嫌,未对所引用司法解释做体系性解释。
    这些辩护意见都足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谢某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混淆不清、证据不足、对所采用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也严重不当,因此一审法院的定罪与量刑存在重大的错误。
 
辩护结果:
听取完智豪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审期间检辩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明。为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做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的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在一审判决十年六个月自由刑的情况下,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的结果帮助当事人重新赢得了争取自由的机会,大大出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料,也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主办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智豪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大加赞赏。智豪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通过集结全体律师的智慧,最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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