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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受贿110万元 智豪律师辩护获轻判(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案情回放:
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重庆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第三百八十三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接受委托:
案发后,刘某儿子通过网上查询,了解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知晓智豪所承办了非常多的贪污贿赂案件,有十分丰富的相关办案经验,便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张智勇主任及所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接待了刘某儿子,并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认真听取刘某儿子的陈述后,张智勇主任为其做了简要的案情分析,并指出本案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本案还是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刘某儿子在听取张智勇主任及律师的分析后,当即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刘某辩护。
辩护流程:
1.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智豪所的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需要许可会见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向办案机关提出会见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本案正是此种情况,所以承办律师立即向承办检察院提出会见申请,以了解案情具体情况。
2.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智豪律师事务所秉承“以团队智慧服务当事人”的宗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律师主持,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承办律师多次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对朱某案的侦查程序、证据、金额等关键问题反复讨论、论证,最后形成辩护意见。
3.数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书信交流,提供人性化服务。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会见当事人十多次,并在每次会见刘某前后,主动与其家属联系,告知刘某最新的案件进展和其的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的牵挂;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询问,还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深切关怀。承办律师不只是以会见的方式当面给予刘某关怀,还通过书信,对刘某嘘寒问暖。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首先指出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其次,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再次,受贿金额的计算有误;此外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对刘某从轻判处。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刘某从轻判处。
对此结果,刘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智豪团队的帮助。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一贯坚持的信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本案便是最好的体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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