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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受贿16万 ——智豪辩护,受贿金额减为2.9万(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49年出生,初中文化。
王某,担任信息产业部科研所管理中心主任。2003年,在其负责处理研究所生活区房地产转让期间,某信息工程学院校长为了能争取到生活区房地产转让权,以开具投资收据的方式,为王某开具了16元的投资款收据。王某以此投资收据向该校取得了2.9万元的红利。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16万元,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386、387条,构成受贿罪,法院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流程:
一、律师介入与会见
被告人王某在接受传唤审查后,让其家属在第一时间向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家属为了能够让律师尽早介入,在接受完咨询服务后,立即与智豪团队签订了委托协议。智豪律师为当事人的权利争分夺秒,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会见了王某。主办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将案件的情况向王某作出全面分析,并告知王某在侦查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
细心的智豪律师在审查案卷资料时发现,王某的生辰月份为三月,而三月份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而王某也正处于逮捕羁押状态。智豪律师尽其所能,在王某生日当天,为王某带去了一些换季衣物,并给王某送去诚挚的生日祝福。当事人在接受到主办律师的祝福时,感激落泪,并声称我们的智豪律师不仅专业,而且还细致体贴,无微不至。
二、专业的团队讨论
为了让智豪团队能够清晰的了解案情,智豪主办律师将本案的人物关系绘制成图,将证明材料编织成表格,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向团队律师介绍本案。
智豪团队讨论会议流程:首先,由主办律师介绍本案案情,并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其次,针对本案,由其他律师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提出各自意见;再次,对主办律师和其他律师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使建议更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最后,由主办律师对会议提出的宝贵意见进行汇总。
会后,主办律师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辩护意见。
三、法庭辩护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思维敏捷的智豪律师针对检控方提出的控诉予以了一一反驳。抓住问题的实质要害,主办律师向法庭慷慨激扬的发表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主办律师在法庭上按照以下辩护思路发表了辩护意见:
1、受贿所得指控错误。主办律师提出受贿所得并非为控方指证的16万,而是2.9万元。主办律师主要结合收据的性质,收据的用途,被告人实际获得财物的情况,被告人对收据的处分权利等,提出数据没有支付与流通等功能,不能以收据记载金额作为受贿金额,提出受贿金额应该为2.9万元。
2、没有为学校谋利。主办律师综合分析校方与研究所的交易获利情况,得出研究所并没有因此交易而蒙受损失。此交易为双方都带来了利益,为双赢交易。所以,王某是出于研究所利益考虑,而非为学校谋利。
3、初犯且认罪态度好。主办律师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证实其无犯罪纪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主办律师同时也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的悔罪书,及事后退款证明等,充分的证实了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人生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不大。
辩护结果:
辩护律师逻辑层次清晰,理由充足的辩护意见,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获得了法官的采纳。最终,法院以王某受贿2.9万元,从轻判处王某。
最后,在王某离席时,他对我们智豪律师尽心尽力的辩护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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