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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谢某受贿、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只认定受贿罪(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8-29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42岁,原系重庆市某区规划局党总书记。2012年3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谢某担任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县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审批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开发商金某现金人民币两万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在担任某县规划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其分管党务及执法监察工作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重庆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现金5万元。为此,于2011年11月,被告人谢某对李某开发的楼盘超面积的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降低处罚标准,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谢某的家属在谢某被逮捕以后,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在了解到智豪律所是重庆市唯一只做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案件实行标准化规范、团队会议讨论模式时,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所律师担任谢某的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了解谢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辩护人也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谢某,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谢某在会见中提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及受贿金额均有异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全面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在听取智豪律所刑辩团队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初步的辩护提纲。
2012年7月26日,谢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依法开庭审理。在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1)关于收受金某两万元贿赂的部分。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收取金某两万元受贿证据不足,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链;即使认定被告人受贿罪,实际犯罪金额应当是15000元而非20000元。因为被告人在收受金某两万元贿赂后,就以礼金的形式及时返还金某5000元。(2)关于收取李某5万元贿赂款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该笔犯罪金额不实 ,证据不充分,实际犯罪金额应当只有2万元。被告人与行贿人关于贿赂金额的供述相互矛盾不应作为定案根据。(3)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证据不充分。理由是对开发商金某的处罚并非被告人个人行为,而是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共同决定。另一方面,即使法庭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有滥用职权行为,那么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收取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只能择一重罪即受贿罪处罚。(4)关于量刑部分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退赔。被告人谢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平时表现好。其到案后曾经多次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如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认定立功情节,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重庆市某区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谢某只构成受贿罪并从轻处罚。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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