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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企老总喻某受贿罪-成功辩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团队化办案是成功辩护的有效保障(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9-22
案情简介:
被告人喻某,男,汉族,52岁,系某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的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到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在某工程项目中,收受材料供应商32万元,帮助材料商获得该项目的材料供应资格,并在材料款的支付划拨中,为该供应商提供帮助。被告人作为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方案:
   由于本案被告人的爱人系智豪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的亲属,基于该因素,家属坚持要求由该律师承办本案。但因该承办律师才到智豪所不久,且原来也非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能否成功的辩护本案,在接受委托时,该承办律师也对被告人家属表明,没有把握性。
  
在接受委托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得益于智豪律师事务所通过十余年的经验积累,形成和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事案件辩护标准化办案程序》。该承办律师在熟悉和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开展工作过程后,案件也逐步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委托人甚至还“责怪”承办律师:找你办案的时候还欺骗说没有经验。
  
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承办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方案和提纲,按照律所的要求,在定期的案件团队讨论时,承办律师将该案提出进行研究。
  
根据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准备的辩护方案,大家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时,都认为按照现有方案,本案最好的结果只能是有期徒刑10年(10万元受贿即达到10年徒刑),该结果显然不够理想。
 
在律所二十余名律师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律所多名律师提出,本案是否能从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自首是否存在和成立的角度重新制定本案的辩护方案。
 
按照团队讨论会议上形成的观点,承办律师在随后的工作中,围绕被告人的身份问题、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又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会见和核实,并迅速收集了涉案大型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等所有档案资料,重新制定和完成了本案的辩护方案。
 
当本案再次提交出来在团队讨论时,承办律师介绍了本案辩方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新的辩护思路,大家都认为承办律师找到和找准了本案的关键点,并对本案好的判决结果充满期望,同时,部分律师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方案也再次提出了好的建议。
 
辩护结果:
庭审中,承办律师按照律所团队讨论形成的辩护方案据理力争,导致本案公诉人当庭要求延期审理和补充证据。
 
后本案经检察院重新变更罪名起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半。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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