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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魏某某、王某甲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7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乡**村。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7年1月25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路**小区。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7年1月25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县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生产加工的“玫瑰纯露”、“玫瑰花酱”等产品被辉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魏某某怀疑举报人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董某甲(董某乙),2016年8月21日,魏某某捏造了**公司注册地位于辉县市薄壁镇孟村一家废弃煤场、“董欣DXIN苹果嫩肤焕颜套盒”因添加违禁成分备案被注销的虚假信息,并将该公司的送货地图片标注为产品生产车间,后魏某某将上述图片及文字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甲将其提供的图片文字整理后发布在互联网上。王某甲通过淘宝网委托他人将上述虚假信息制作成网址链接,分别于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27日、2016年9月16日、2016年9月17日利用互联网发布在王某甲微信朋友圈及其QQ号3335058141的空间,上述网址链接的浏览次数累计为175136次,被转发次数累计为131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强   

检察员:户天娇   

2017年5月2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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