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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游恩兵,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34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作出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自2010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吴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新村B区经营沙县小吃店,经营期间吴某在市场购买散装的小苏打制作饺子馅。
 
2016年8月11日,深圳市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吴某所经营的沙县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吴某用来制作饺子馅的小苏打里含有硼砂,并于2016年9月13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吴某,吴某在得知小苏打里含有硼砂后继续购买含有硼砂的小苏打,制作饺子进行销售。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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