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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田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0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镇**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在安平镇性保健品店期间,于2016年4月份开始在该店内销售性保健品。2017年2月27日,安平县公安局联合安平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时,在该保健品店内查获“老色鬼”肆盒、“美国伟哥”伍盒、“金牌玛卡”拾陆盒。经依法检测,被告人田某某销售的“老色鬼”等三种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获利,明知自己销售的性保健品没有合法来源仍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品   

检察员:王  松   

2017年5月2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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