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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7〕6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福建省**县**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向广州上线江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0.35元/粒的价格进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布曲明的胶囊。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上述胶囊含有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然利用封口机、防伪标签、打码机、空瓶子等工具,以“雷速纤体”、“靓妃”品牌重新包装,并在自己经营的网店上以60粒/16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共计销售上述胶囊10000粒,销售金额人民币124205元。经对被告人杨某某处查扣的上述减肥胶囊产品抽检,均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南平市**县**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ZA**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江某某、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42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舟   

代理检察员:林逸   

2017年10月2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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