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何泽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文号:(2008)黔刑初字第102号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泽永,男,出生于1973年9月27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中专文化,务农,住本区城南街道沙坝10号11-152。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泽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泽永及其辩护人邓子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被告人何泽永与他人预谋从外地购买假卷烟回黔江销售获利,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泽永从福建省联系的价值15万余元的假卷烟到达黔江,其将其中的一部分假卷烟销售给杜兴远、何泽茂等人获利16000余元。案发时,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卷烟价值146339元。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何泽永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泽永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泽永系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诚意,且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支持的证据有收条及证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何泽永与蔡庆文(另案处理)商量,由被告人何泽永从外地贩卖假卷烟到黔江,并由蔡庆文帮忙销售获利,蔡庆文表示同意后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对蔡庆文销售出去的假烟两人平分所得利润。之后,被告人何泽永找到黔江区邻鄂镇的杜兴远询问其是否要烟,杜兴远表示需要并预付了何泽永15000元人民币。2007年3月,被告人何泽永独自到福建省找到诨名为“阿昆”的人联系假卷烟。被告人何泽永联系的假卷烟于2007年4月中旬分三次到达黔江,数量分别为13件780条,5件300条和30件1800条,种类有精品二代白沙、白白沙、魅力朝天门、世纪朝天门卷烟四种。其中180条精品二代白沙和180条白白沙假卷烟销售给了杜兴远,抵了15000元的预付款;世纪朝天门60条销售给何泽茂,得1500元钱,其余都是零星销售给了陌生人。案发时,被查获尚未销售的魅力朝天门卷烟1703条价值144755元,精品二代白沙卷烟18条价值1584元,总价值达146339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杜兴远处共扣押精品二代白沙卷烟172条、白白沙卷烟175条。经鉴定,本案所涉卷烟系伪劣产品。同时查明,被告人何泽永已退赔杜兴远赃款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何泽永的供述;证人蔡庆文、秦云素、邹杨品、刘洪才、杜兴远、冉群英、何泽茂的证言;刑事案件受立案登记表;重庆区域卷烟价格规定;黔江区烟草专卖局的说明;重庆市山江货运部货物托运单及泰康汽车运输公司黔江店的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赃物及运输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烟草鉴别检验报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证明;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泽永违反法律规定,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泽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虽其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已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泽永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诚意,积极退赔赃款,且系初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泽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 光 生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冉 景 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