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顾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年底,被告人顾某伙同王某(在逃)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并租借位于本市铁路新村75号305室用于生产假冒伪劣卷烟。
2010年9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前往本市铁路新村小区内,抓获正在卸货的被告人顾某,当场查获散支软中华牌卷烟50公斤、散支硬中华牌卷烟225公斤。
后在其暂住地,又查获硬中华牌卷烟54条及生产工具、包装盒等。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卷烟;经估价,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80828.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赃证物品和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移送函一份、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二份,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处出具的估价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待销售的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顾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刑,且系初犯,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缴纳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