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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潘某某惹,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冕宁县,2018年2月25日因吸毒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3月1日因吸毒被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诉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惹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惹先后五次邀约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刘某等人共同出资,由其儿子潘某(现年7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刘某、巴某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惹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惹先后多次邀约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吸毒人员吉某、衣某在其位于冕宁县的家中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冕宁县公安局泸沽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2.证人潘某、巴某、吉某、衣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惹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惹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惹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潘某某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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