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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开包厢提供场地并出资购买了管制药品,容留多人吸食毒品

  • Alpha
  • 2023-06-12
案例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3月8日被武冈市某局刑事拘留。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XX〕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武冈市××宾馆××楼的兄弟酒馆开了包厢,并出资购买了管制药品(尼美西泮),容留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等人吸食。
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己开设的包厢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20XX年3月4日,武冈市某局作出武公(邓)决字[20XX]第04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同一事实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于3月4日至3月7日在武冈市拘留所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己开设的包厢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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