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1,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
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0年6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0年7月被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于2002年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2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09年3月被决定强制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4年12月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自2016年1月以来,在本市朝阳区酒仙桥其居住的卧室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吕×(男,43岁,河北省人,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1后于2016年6月15日被查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其卧室内起获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可疑晶体3份(净重0.65g)及自制冰壶2个。
 
上述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自制冰壶2个,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王某某2、卢×、李×的证言,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扣押清单、起获经过、物证照片、前科劣迹材料、房产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在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1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在案扣押的冰壶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自制冰壶二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