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乔某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
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
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乔某某利用在本市丰台区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担任配件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更换配件名称等方式,私自将公司内的配件低价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经核实,涉案汽车配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柴×、杨×1、刘×1、贺×、施×、杨×2、陈×、刘×2、罗×、赵×、孙×、张×、李×、柯×、宋×、尹×1、代×、尹×2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VBC员工信息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报案证明,14台途锐套餐包车辆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劳工合同书,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途锐、尚酷新车精品搭售方案,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出库中问题的情况说明,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赠送物品清单,大众汽车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盘亏明细,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积极退还赃款,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乔某某已退还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发还被害单位(详见清单)。
三、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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