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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五矿广场B座)市场部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公司市场部经理徐×的签名报销发票,侵占公司财务报销款项共计人民币270274.08元并据为己有。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2号楼305号门前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全额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左×、徐×的证言,辉瑞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举报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任职证明、情况说明、报销管理费用报告及单据,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员工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空港新悦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北京奥北天香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宝印通达商贸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摩根大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账单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单及收据,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张某某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单位的全部损失,被告人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赔,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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