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
看守所。
辩护人毕振刚,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2]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毕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张忠义、支艇、段道振、丁强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忠义、丁强、张梅、支艇、段道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