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2011]0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551弄22号104室其家中,容留王飞(系被告人王某之子)、田健菁、顾宏杰、潘玲(均另行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飞、田健菁、顾宏杰、潘玲、程鹏、王根发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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