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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彭某,绰号“”,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益阳市劳动局工作人员,住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52号。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
 
2013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决定指定在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监视居住。
 
2013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辩护人沈志强、喻建平,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沈志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从一名叫“黑咀”(在逃)的男子手中购得毒品麻古、冰毒后,在益阳市瑞嘉城市商务宾馆等酒店开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卜迪光、曹欣等人共同吸食。
 
1、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益阳市龙洲路瑞嘉城市商务宾馆开房,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卜迪光等人吸食毒品一次。
 
2、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益阳市龙洲路瑞嘉城市商务宾馆开房,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卜迪光等人吸食毒品一次。
 
3、2011年6月份,被告人彭某在益阳市龙洲路瑞嘉城市商务宾馆开房,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曹欣等人吸食毒品二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沈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卜迪光、曹欣的证言,益阳市公安局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书,瑞嘉城市商务酒店住房记录,被告人彭某的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的刑期(原已羁押13日)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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