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尹某某大量购买他人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淘宝账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某某无辩解,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尹某某在互联网上大量购买他人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淘宝账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2、珙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3、扣押清单、照片证实:
 
4、检查笔录证实:
 
5、检查笔录证实:
 
6、检查笔录证实:
 
7、检查笔录、淘宝账号记录单证实:
 
8、珙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9、珙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10、珙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情况说明证实:
 
11、情况说明证实:
 
12、情况说明证实:
 
13、周某与尹某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
 
14、户籍证实:
 
15、证人罗某证实:
 
16、证人周某证实:
 
17、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购买他人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淘宝账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