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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秦某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6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后确认的寻人启事、户籍证明等,证人唐某丙、李某乙、蒋某甲、李某丙、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蒋某乙、张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活体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同案被告人陈某、刘某、蒋某某、兰某某、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周某某、秦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秦某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某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某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周某某、秦某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中,周某某、秦某均起主要作用,秦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也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秦某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严惩。鉴于周某某、秦某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周某某、秦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但关于秦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和意见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周某某犯强奸罪、对秦某犯组织卖淫罪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二)、(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周某某、秦某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周某某犯强奸罪的判决和秦某犯组织卖淫罪的判决及周某某、秦某犯强迫卖淫罪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某某、秦某犯强迫卖淫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和决定执行刑罚的判决。
三、上诉人周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四、上诉人秦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赫荣生
代理审判员  谭青峰
代理审判员  李小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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