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

被告人吴某,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2008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昊,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至11月间,被告人吴某冒用柯某某的名义,利用伪造的名为柯某某的房产证和户口簿为担保,与本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黄某某签署借款协议,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4.4万元。
 
嗣后,在被害人黄某某的追讨下,被告人吴某归还人民币2万元,其余钱款均被其挥霍化用殆尽。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以及有关房产证、户口簿、借条,刑事判决书和相关的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吴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未被判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交代态度较好,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