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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莫某某,女,4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7年被告人莫某某以货到付款为由,骗取XX县粮食局面粉厂面粉价值205861元。
 
2006年9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以给邬XX购面粉为由,骗取邬XX现金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外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邬XX的陈述,证人朱XX、毛XX、陈XX、白XX、杨XX、邹XX、兰XX等人的证言,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单,电报,XX县面粉厂发货明细表,收款收据,车票及住宿发票,营业执照,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个体户申请歇业登记表及被告人莫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莫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莫某某的刑期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所处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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