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仝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5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仝某某经事先预谋,私刻了美国耐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冒充耐克公司业务员,于2011年3月4日下午14时30分许,在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商务楼内与上海北嘉电脑喷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嘉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户外广告喷涂业务合同,并以收取合同金额的6%作为担保金为幌,骗取北嘉公司人民币10.32万元。
 
2011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仝某某被北嘉公司识破身份后逃逸。
 
当晚,被告人仝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被其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北嘉公司提供的《合同》、《收据》、《创意营销部广告费支出申请表》和证人陶佳洁、张磊、蔡庆慧、刘玲玲、汪林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仝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仝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营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仝某某人民币十万三千二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北嘉电脑喷画有限公司。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