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费某某、梁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2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诉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费某甲,男, 197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3208261976********,初中文化,上海曦翎展览展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吴中路388弄21号301室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9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3411241992********,大专文化, **公司总监,户籍在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费某甲、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费某甲伙同费某乙(已判决)等人指使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承诺如果其艺术品经指定的检测公司鉴定为真品,则可保证将该艺术品高价销售,以此骗取被害人朱某甲、郭某某、高某某、尤某某、邓某某、时某某、丁某某、某某甲、朱某乙支付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04600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骗取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2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甲、郭某某、高某某、尤某某、邓某某、时某某、丁某某、某某甲、朱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某某乙等证据证实,上述被害人因上海曦翎展览展示公司**称能以高价销售被害人的艺术品,而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支付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04600元。

2、证人费某乙、彭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证实, **公司**虚构有买家要高价收购艺术品,将客户骗至检测公司支付高额鉴定费。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公司查获电脑等物品。

4、**公司业绩表、工资表、考勤表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工资、业绩及职务情况。

5、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费某甲、梁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甲伙同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费某甲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费某甲、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邕   

2018年3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