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路县化工厂16号。
因涉嫌
非法经营于2006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
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于2006年3月9日,在本市海淀区金五星百货批发城三厅四通道728号摊位贩卖光盘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光盘4900张。
经鉴定,起获的上述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刘刚、孙晓军、姜梅生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贩卖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06年11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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