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捕前住轮台县轮台镇巴格博依村3-86号出租房,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2016年7月15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经轮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轮台县
看守所。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轮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新立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未合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形下,1、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从县城雇佣一辆货车前往轮台县群巴克镇拉伊苏工业园区九州沥青制造有限公司以每吨3800元的价格购买柴油5.080吨,后以43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钱有习沙石料场,销售金额为21844元。
2、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从县城雇佣一辆货车前往轮台县群巴克镇拉伊苏工业园区九州沥青制造有限公司以每吨3600元的价格购买柴油4.580吨,后以45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郑茂沙石料场,销售金额为20610元。
3、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从县城雇佣一辆货车前往轮台县群巴克镇拉伊苏工业园区九州沥青制造有限公司以每吨3600元的价格购买柴油4.420吨,后以4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钱有习沙石料场,销售金额为17680元。
4、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从县城雇佣一辆货车前往轮台县群巴克镇拉伊苏工业园区九州沥青制造有限公司以每吨3600元的价格购买柴油4吨,后以375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新润滑油店段某,销售金额为15000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违法经营金额共计75134元,获取违法所得903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高某、段某、钱某、艾某的证言,《新疆九州沥青制造有限公司过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及被告人郑某某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行政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柴油,违法经营数额75134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出售柴油,违法持续时间较长,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
本院综合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903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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