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张某某,男,初中文化,无职业。
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已审理终结。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系手机APP“陌陌”群聊组“80、90单身贵族”群主,被害人闫某某系该群聊组内成员。
2019年2月14日下午,闫某某邀请张某某在乌兰浩特市吃饭,张某某领其女友李某某参加。
三人先后在饭店、歌厅等场所喝酒玩乐,期间张、李均未向闫某某提及二人关系。
当日23时许,闫邀张、李二人到自家继续喝酒,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科尔沁右翼前旗某镇闫某的家中,张酒后自称喝醉便躺在闫家客厅沙发处休息,闫、李二人来到南侧卧室欲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闯入卧室将在床上的闫某某拽起殴打、辱骂,并以李受辱为由向闫索要五千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闫某某称其没有现金便提出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在支付失败后遭到张的再次殴打,张便指示闫将钱转入李某某的微信内,闫通过微信转账将五千元转给李。
随后,张与李离开闫家,下楼后张某某指示李某某将五千元全部转入其微信。
经法医鉴定,闫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盘、手机截屏照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手机APP“陌陌”群聊组“80、90单身贵族”群主,被害人闫某某系该群聊组内成员。
2019年2月14日下午,闫某某邀请张某某在乌兰浩特市吃饭,张某某领其女友李某某参加。
三人先后在饭店、歌厅等场所喝酒玩乐,期间张某某、李某某均未向闫某某提及二人关系。
当日23时许,闫某某邀请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到自家继续喝酒,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科尔沁右翼前旗某镇闫某某的家中,张某某酒后自称喝醉便躺在闫某某家的客厅沙发处休息,闫某某、李某某二人来到南侧卧室欲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闯入卧室将在床上的闫某某拽起殴打、辱骂,并以李某某受辱为由向闫某某索要五千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闫某某称其没有现金便提出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在支付失败后遭到张某某的再次殴打,张某某便指示闫某某将钱转入李某某的微信内,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五千元转给李某某。
随后,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开闫某某家,下楼后张某某指示李某某将五千元全部转入其微信。
经法医鉴定,闫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将五千元退赔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盘、手机截屏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