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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无业。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9〕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龙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8年4月3日晚,被告人孙某伙同刘某某、刘某(均已判刑)预谋敲诈酒驾人员,随后驾驶悬挂号牌为苏E×××××的奔驰轿车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沙路边的某龙虾店附近,由刘某下车寻找酒驾人员,看见被害人邢某后告知被告人孙某和刘某某。
刘某某遂驾驶上述车辆带着被告人孙某尾随邢某驾驶的号牌为苏B×××××的路虎轿车,并故意撞击以致二车发生碰撞。
被告人孙某和刘某斌以假装要报警威胁被害人邢某,致邢某主动要求私下解决,其间以让邢某支付修车押金的方式索取人民币7000元。
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归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查桥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越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人员刘某、刘某斌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机动车查询信息,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方法,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孙某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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