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卫某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卫某某及辩护人吴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4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卫某某采用发送短信的方法,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言语威胁,强行索取人民币20万元。
 
后因被害人徐某某及时报警,终使被告人卫某某的敲诈目的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周平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短信截屏照片、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卫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卫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2年10月7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