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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罗某甲等人强迫交易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5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9月19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7年8月4日、2017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甲以其是失地农民为由,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装卸服务。

1、2015年10月,单某某在本县**镇**小区的房子因装修拖运板材至小区内。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板材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单某某将板材的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并从单某某处收取装卸费200元。

2、2016年4月,在本县**镇**门市运送瓷砖的董某某因客户需要运送瓷砖了至本县**镇**小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瓷砖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董某某将瓷砖的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并从中收取装卸费150元。

3、2016年4月,在本县**镇**门市经营瓷砖的董某某因客户需要运送了瓷砖至本县**镇**小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瓷砖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罗某乙将瓷砖的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并从中收取装卸费150元。

4、2016年4月,在本县**镇经营“**”瓷砖的余某某因客户需要运送了瓷砖至本县**镇**小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瓷砖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余某某将瓷砖的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并从中收取装卸费200元。

5、2016年5月,在本县**镇**门市运送瓷砖的董某某因客户需要运送了瓷砖至本县**镇**小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瓷砖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董某某将瓷砖的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并从中收取装卸费150元。

6、2016年4月,在本县**镇经营“**“瓷砖的余某某因客户需要运送了瓷砖至本县**镇**小区,并已将大部分瓷砖卸下车。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瓷砖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余某某将剩余的瓷砖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随后从余某某处收取装卸费40元。

7、2016年5月,在本县**镇经营“**”瓷砖的余某某因客户需要运送了瓷砖至本县**镇**小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等人得知此事后,以拦截拖运瓷砖的车子不准走为威胁,要求余某某将瓷砖的装卸服务交由他们做,并从中收取装卸费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陈某某、周某某、文某某、许某某、谭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某、董某某、余某某、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2017年10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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