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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姚一×、姚二×、姚三×、姚四×(均已判刑)等人,借该组土地开发之际,要求为建房户拉料,否则阻拦建房。
 
至2004年11月,被告人姚某某等人用威胁的手段,以1000元-2900元不等的数额,先后收取建房户李××、褚××等人所谓的拉料补偿款21800元,后予以分肥,姚某某分款30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姚一×、姚三×、姚四×供述,被害人褚××、李××、莫××、贾××、张××、吕××、杜××、郑×、华×、郑××、孔××、靳××陈述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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